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卷六“校法四例”,曾将古籍整理的方法,概括为对校(版本校)、本校(本书各部分互校)、他校(与他书校)和理校(据文义校)四例。关于本校,他说:
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缪误。吴缜之《新唐书纠缪》、汪辉祖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
关于他校,说:
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
这四种校勘法的重要性是有所区别的。校勘的基础是对校,即版本校,所以他说“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1]。本校、他校和理校,均应以版本校为基础。
此书是他从校勘沈刻《元典章》的一万二千余条中,“籀其十之一以为之例,而疏释之,将以通于元代诸书,及其他诸史,非仅为纠弹沈刻而作也”[2]。所总结的这四条通例,几成古籍校勘的金科玉律,但是,因为各种史书的成书情况各异,在使用本校、他校的方法时,还一定要注意四点:一,本校时,要留意是否为同一部书,如《隋书》的纪传与志,本非一书,是分别编纂而后人将其合为一书的,因此,志与纪传之间,即不能简单地施以本校法。二,虽名为一书,但各部分的史源,即所依据的原始档案或材料并不相同,比如《元史》,列传中的不少篇使用的是时人所撰写的碑志;除顺帝一朝外,本纪部分大致摘抄于《实录》,表、志则采自《经世大典》。因此,《元史》的纪、传、志表之间,在使用本校法时即应十分慎重。三,所谓“同时之书所并载者”,也要注意“并载者”的来源是否相同;如果各有史源,则不宜简单校改。四,要注意类书式的引用与作为撰著之依据的区别。即使我们知道甲书是据乙书编写的,但乙书如非类书或史料集而为撰著之书,则要注意乙书在撰写时会有所改动。这就需要仔细加以辨别,不宜简单对校。总之,在校勘中,既要重视相同或相关史料的校勘,同时也要注意这些史料来源的异同。如果是同一史源,当然可以互校;如果史源不同,则在互校时,就要格外慎重,不能将不同史料的不同记载,通过校勘而进行“统一”。
下面我们就以若干实例,略作说明。
例一
《隋书·炀帝纪下》大业八年三月条:
三月辛卯,兵部尚书、左候卫大将军段文振卒。癸巳,上御师。甲午,临戎于辽水桥。戊戌,大军为贼所拒,不果济。右屯卫大将军、左光禄大夫麦铁杖,武贲郎将钱士雄、孟金叉等,皆死之。甲午,车驾渡辽。大战于东岸,击贼破之,进围辽东。乙未,大顿,见二大鸟,高丈余,皜身朱足,游泳自若。上异之,命工图写,并立铭颂。[3]
三月庚辰朔,辛卯十二日,癸巳十四日,甲午十五日,戊戌十九日;但以下又出现了甲午十五日、乙未十六日的纪事,显然系日有误。《通鉴考异》业已指出,点校本《隋书》校勘记〔五〕,称后一“甲午”疑应作“甲子”,属四月;校勘记〔六〕,称其后的乙未应属五月。但五月乙未(十七日),又不应系于其后的“五月壬午(初四日)纳言杨达卒”之前。所以,问题仍不能得到解决。《册府元龟·帝王部·亲征》正有大业八年三月的系日:
三月辛巳,帝御师。戊子,临戎于辽水桥。辛卯,大军为贼所拒,不果济,右屯卫大将军左光禄大夫麦铁杖、武贲郎将钱士雄、孟金义等皆死之。甲午,车驾渡辽,战于东岸,击贼破之,进围辽东。于时诸将为奉旨,不敢赴机,而高丽城守,攻之不下。[4]
辛巳初二日,戊子初九日,辛卯十二日,甲午十五日。从系日纪事而言,前后相续,且无段文振死事,所以系日似更可取。但甲午车驾渡辽之前,《册府元龟·帝王部》与《隋书·本纪》的系日完全对不上。这说明,此处系日纪事,《册府元龟》并非钞自《隋书·本纪》,恐别有所本。换言之,《册府元龟》与《隋书·本纪》,各有史源。在目前情况下,至多出异文校,而不能改。
例二
《隋书·食货志》记载东晋南朝的契税和关津之税时,称: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689页)《通典·食货十一》杂税条也有记载:
自东晋至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5]
两相比较,可知《通典》是据《隋书·食货志》而来,即《隋书·食货志》是《通典》此条的史源。但关于淮水北的市的数量,两书不尽相同。《隋书·食货志》作“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点校本《通典》同,但却是校改的结果,校勘记〔四九〕:
“百”原讹“自”,据《隋书·食货志》(689页)、《册府》卷五○四(6046页)及王吴本改。(267页)
所谓王吴本,是明人王德溢、吴鹏校刻本,“亦刻于嘉靖年间,于古本窜易尤多”。点校本的底本是浙江书局本;此本据武英殿本翻刻,而武英殿本“基本上是据王吴本校刻的”[6]。商务印书馆拼版影印的“十通本”《通典》,底本是殿本[7]。从版本校勘“校异不校同”的原则来看,《通典》诸本中,只有王吴本作“百”,其他本子应均作“自”。我们覆核了十通本[8]、日本所藏宋本[9],确均作“自”。校改的另一依据是《册府元龟》。《册府元龟》的史源,唐以前的部分,主要是正史,这已无疑义;可知此条,《册府元龟》是抄自《隋书》——既可能是编《册府元龟》时所依据的《隋书》就是如此,也可能《隋书》本作“自”而《册府元龟》在抄写或后来刊刻时改作或误作“百”。
“自”与“百”,形近致误,可能性很大。但究竟是本作“自”还是本作“百”,恐怕不是一个校勘的问题,而是对史实理解的问题。
刘淑芬在研究六朝的市时,引用了《通典》作“自”的这一条,并认为大市百余,似嫌夸大,“因为唐代长安、洛安只有东西二市,故《隋书》大市‘百余’当系‘自余’之误”[10]。将此处的大市与唐代长安、洛阳的东西市并举;似乎长安的东西市才能够得上“大市”。她的这一理解,可能与她所引用的《丹阳记》有关。《丹阳记》记建康有四市,作:“京师四市,建康大市,孙权所立;建康东市,同时立。建康北市,永安中立。秣陵斗场市,隆安中发乐营人交易,因成市也。”这四市中,大市是与东市、北市、斗场市并称的,此处“大市”是个名称——可能建得最早,且在初建之时,比较大,故名。不能见到史书中的“大市”,就认为是像京城中那样的市。我觉得《隋书》或《通典》中的这一条中所说的“大市”“小市”,是相对而称的。成为大市,可能会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不必一定要大到像京城中的市的那种规模。
唐长孺引用《隋书·食货志》,“百”径作“自”,称“淮水北有大市,自余小市十余所”,未作说明[11]。《隋书》这一段,主要是讲置关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同时过津者要收十一之税;讲置市来收税。津有两处,即石头津、方山津。市有大市与小市之别,大市要“备置官司”,收税也重。如果淮水北只有一处是“大市”,是否需要强调“备置官司,税敛既重”呢?所谓“淮水北”,是指何处呢?
唐长孺将此处的“淮水”理解成秦淮河,将此“淮水北”理解成为“秦淮河东北岸”,称“秦淮河东北岸一线又有备置官司征税的大市及十余所小市”[12]。刘淑芬也说“《通典》称六朝时秦淮河北有大市”[13]。如果此处的淮水确是指秦淮河,则在此范围内,有大市百,确嫌夸大;但如果是指淮河呢?是否有这种可能呢?
总之,我想第一,此处的大小市,恐是相对而言,未必坐实。第二,大市是否有百余,值得怀疑,但也未必就是只有一处。所以,这一字之差,恐怕不是一个字的异同的校勘问题,而是一个对史实的理解问题——从校勘上说,《通典》本身的版本之间就有作“百”作“自”之异,而《隋书》各版本均作“百”,且《册府元龟》也作“百”。所以,不易判定何者为是、何者为非。但《通典》点校者将“自”改为“百”,稍显孟浪。好的作法,是出异文校——通过校勘,将不同的记载强行统一,是很危险的。好在《通典》虽然校改,但有校记,不致校书而书亡。
例三
《隋书·食货志》载隋文帝于平陈之后劳凯旋师事,称:
(开皇)九年陈平,帝亲御朱雀门劳凯旋师,因行庆赏。自门外,夹道列布帛之积,达于南郭,以次颁给。(682页)
朱雀门,点校本校勘记〔一○〕称“本书《高祖纪》下作‘广阳门’”(693页)。这当然属于本校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覆核《隋书·高祖纪下》,开皇九年四月载:
己亥,幸骊山,亲劳旋师。乙巳,三军凯入,献俘于太庙。拜晋王广为太尉。庚戌,上御广阳门,宴将士,颁赐各有差。(32页)《通典·食货》《册府元龟·邦计部》,均作“朱雀门”[14],而《北史·隋本纪》《资治通鉴》《册府元龟·帝王部》《通志·隋纪》,均作“广阳门”[15]。这当然属于他校的例子。
略加留意,就会发现这些记载大致分作两类,一类是编年体的史料,一类是侧重典制的记载,而朱雀门与广阳门之异,正大致以这两类不同史料为归。我们曾将《隋书·本纪》与《北史·隋本纪》《通志·隋纪》作过通校,知道《通志·隋纪》完全钞自《北史·隋本纪》,而《北史·隋本纪》又与《隋书·本纪》有很高的相似度,可以说是基于《隋纪》而有所增删。《资治通鉴》是编年体,与同为系年体的“本纪”类史料相同就不足为奇了。另一类是志书类,《通典·食货典》中有关典制与《隋书·食货志》有很高的相似度,可以说是基于《隋书·食货志》而有所增删。至于《册府元龟》,“帝王部”属编年,“邦计部”则与食货志之记载食货方面的典制相同。可见,这个差异,可能是在最原始的档案性的资料中就已存在。
其实,这个差异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差异。广阳门是宫城的南门(后改称承天门),朱雀门是皇城的南门;朱雀门之南,便是长安的各城坊了。用于赏赐的这些东西,正是摆在这个门之间。当然,当时隋文帝究竟“御”的是朱雀门还是广阳门,现在已不得而知了(也可能在庆典期间,文帝曾由一门而行至另一门)。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将这两种不同的记载以本校为名加以统一。
从校勘的角度说,点校本《隋书》的这条校记本可不出;这是本纪和志的记载的不同,未必是一对一错。本纪和传、志史源不同,记载也就常常会有差异。差异未必属是非。这条校勘记,我们只能将它理解成是说明,不能视作校勘。
例四
《旧唐书·郭子仪传》,广德二年十月,仆固怀恩引吐蕃、回纥等南下,京师震恐,子仪出镇奉天。
虏寇至邠州,子仪在泾阳,子仪令长男朔方兵马使曜率师援之,与邠宁节度使白孝德闭城拒守。[16]《资治通鉴》卷二二三广德二年十月条,叙述此事,作:
怀恩引回纥、吐蕃至邠州,白孝德、郭晞闭城拒守。
认为应是郭晞不是郭曜,《考异》特加考辨:《汾阳王家传》:“晞破吐蕃。”今从《实录》。《郭子仪传》曰:“虏至邠州,子仪在泾阳,子仪令长男朔方兵马使曜率师拒之,与白孝德闭城拒守。”按《实录》及《晞传》皆云晞拒怀恩,破之。《子仪传》云曜,误也。(7167页)
覆检《旧唐书·郭子仪传》所附《郭曜传》:“曜,子仪长子。性孝友廉谨。子仪出征于外,留曜治家,少长千人,皆得其所。”未言统兵事。《郭晞传》:“晞,子仪第三子,少善骑射,常从父征伐。……广德二年,仆固怀恩诱吐蕃、回纥入寇,加晞御史中丞,领朔方军以援邠州,与马璘合势,大破蕃军。”(3467—3468页)可见,此事确是郭晞所为,《郭子仪传》是写错了,而不是版刻流传之误。这样的错,就不能用校勘的方法加以订正。倘若订正,那便是改写了。可以考史,可以笺正,但不能改写。
现在经过整理的古籍日渐增多,这给我们的使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们在处理校勘结果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异文校而不改,第二类是校改。无论是校而不改,还是作了校改,我们在使用点校本以校勘他书时,一定要注意翻阅校勘记,看我们所校勘的这个字,在该书的各个版本中都作什么,不能仅仅根据整理过的本子进行校勘。最易引人误入岐途的,还有现在古籍在整理时采用了“择善而从”的办法,这就完全不能显示出不同版本之间可能存在的异同(当然,使用底本校勘时,校勘者认为底本不误而校本误者亦不予列出,因此并不能真正做到持一本而众本毕见的目的。这是无可奈何的)。这在我们作校勘时是要格外加以留意的。
他校的材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像类书所征引者(如《册府元龟》之征引唐以前正史)。在校勘中,与其将这些材料理解成书证,不如理解成版本更为恰当——编类书时所引用的,正是那个时候所见到的该书的版本。另一种,则是不同的书对同一事的记载。用这一种材料来校勘,就要十分小心;不能将不同书的不同记载,人为地“统一”成为一个记载。即使能确知其间存在着渊源关系,也要注意它毕竟是“撰著”而非“抄书”。
本校也应该作这样的区分。如正史的纪、传、志之间,传与传、志与志之间的差异,有的是因史源不同而致(比如本纪可能源自实录,而列传则可能是据碑传或家状等),有的是因撰写时疏于统稿所致。我们在校勘中,要对不同的情况先加以辨析,然后再决定如何据以校勘——只有在确定其为同一书、同一史源时,我们才能据以校勘。
总之,在校勘中,要充分认识到对校(版本校)与本校、他校的区别。我想,应该强调,本校和他校应当理解成一种特殊形式的版本校,而不应当将其理解成不同记载之间的比对和校正(不同记载之间的差异,不是校勘的范围,而应当属于笺正)。本校、他校的基础是对校;本校、他校的前提,是据以校者确系同一史源。切忌用本校、他校的手段,将不同的记载“统一”成为相同的记载。倘如此,那无异于校书而书亡了。汪辟疆曾在《题〈庸闲斋笔记〉卷八“重宋版书之无谓”条》中说,“明人以不善改古书而古书存,清人以善改古书而古书亡”[17];这是我们需引以为戒的。
2011年8月初稿,2012年3月二稿
附记:
关于史源,陈垣先生极为注意,其理念和成果集中体现在《陈垣史源学杂文》(人民出版社,1980年;增订本,三联书店,2007年)中。从这些文章以及陈智超先生为该书所撰的《出版前言》,我们可以看出,陈垣对史源,更多强调的是后人引用或转用史书时,应加覆核;强调的是记载的对错是非,所纠正者多属于笺正而非仅校勘。这也体现在他对《廿二史札记》的校订工作中。我们所说的“史源”,是从史料学的角度,强调的是史料的“来源”,而不仅仅指某条被引用的史料出自何书。我们借用了陈垣的“史源”一词,却又赋予了其他的含义,这是要请读者加以注意的。
本文草就,获读王瑞来《〈宋史宰辅表考证〉前言》(《书品》2012年6辑),称:“《宋史》一书,本身的构成比较复杂。一般认识是元人修纂时原封不动地采用了宋朝国史,其实也不尽然。如前所述,《宰辅表》便非出国史。比勘纪、传、志、表的记述,多有歧异。其原因就是史料来源各有不同。从这个角度看,《宋史》纪、传、志、表之间的互勘,几乎不能视为校勘学所说的本校,而是接近于不同文献的他校。”(8—9页)《朱希祖日记》(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1937年4月29日,“读日文《世界文化大系·汉魏六朝篇》‘商业条’”,称“南北朝时其国境大概以淮水为界,缘淮有大市百数十所”(792页),虽未标明史料出处,但显然是将《隋书·食货志》之“淮水”理解为淮河,而非秦淮河。
编校附记:
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隋唐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附记中的末两段漏排,今补足。
刊发后,承各方师友指正。“汪辉祖之《元史本证》”,陈垣原文不误,我征引时误乙为“汪祖辉”。承网友@鹿鸣书店 指正。第一例,引《通鉴考异》,误标作者为胡三省,承孙文泱、@鹿鸣书店 两位先后指正。第二例,“自”“百”之讹,小文云“唐长孺引用《隋书·食货志》,‘百’径作‘自’,称‘淮水北有大市,自余小市十余所’,未作说明”。顷得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吕博兄赐函,示知唐长孺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举要》(收入《唐书兵志笺正(外二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中已有说明:“又如《隋书·食货志》称东晋南朝‘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夫秦淮之地,壤地褊小,宁有置大市百余之理,汉唐京洛亦无此制,按之《通典》,则‘百’为‘自’字之讹文。”(77页)
网友@山中小宝 指出,“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财政部分也指出来了,陈先生对过北宋本《通典》”。按,陈寅恪征引了《隋书》这一段,在“淮水北有大市百”之下,加按语称“《通典》壹壹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在“百余”之下作句读(香港,中华书局,1976年,142—143页)。可见陈寅恪认为当作“百余”,视“自余”为异文而已,否则即不词。至于陈寅恪对过北宋版《通典》,倒也未必,因通行的“十通本”即作“自”字。
对诸友好的指正,谨致谢意。
来源:《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