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因交通事故在某县、W共住院2次。2023年8月3日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嘱建议:“1.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3个月;2.一个月内患肢避免激烈活动伴完全负重;3.出院后1个月、2个月、3个月门诊复查DR;4.加强营养、合理饮食;5.不适门诊随访”,花费医疗费5,548.32元;
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12日,原告在某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22天,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叁个月,出院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花费医疗费14,267.59元。原告共计住院29天,医嘱建议休息180天,建议全休期间需护理119天。
二、患方诉称
2023年8月3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在某县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出耻骨分支骨折、坐骨骨折、髋臼骨折、皮肤裂伤。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被告让原告出院疗养,每月复查一次,经第三次复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对原告伤情表示恢复很好,不用继续复查。
经过一段时间后,原告一直感觉不适,要求被告开具转院证明,转到W就诊,被告表示不用转院,没有必要做手术。由于原告伤情不见好转,就到W建工医院就诊检查,检查出左侧陈旧性耻骨骨折、耻骨联合脱位(骨盆陈旧性耻骨联合分离)、髋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双侧)、腰椎骨质增生,需要入院手术治疗.
三、患方观点
由于某县人民医院的错误诊断,导致原告伤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残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索赔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860,031元。
四、被告某医院辩称
被告不存在过错情况,原告主张于法无据。原告所称的残疾生活补助金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残疾生活补助金。
事实上残疾生活补助的性质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均是考虑到受侵害者因身体遭受损害降低了生活能力所给予的补偿,原告实际取得了残疾赔偿金,在本案中变换说法继续主张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
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在某697号案件中得到实际赔偿,在已实际得到赔偿的基础上,不应再次主张,仍然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有违诚实信用。
我院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即便按照鉴定报告意见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费用也应该按照占比由原、被告承担。
五、医调委结果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专家意见,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责任。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交通事故外伤后骨盆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马某2023年8月3日前往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治疗时间延长、治疗费用增加等)之间参与度建议30%。
七、法庭另查明
原告马某于2023年11月9日就涉案交通事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某的损失共计162,672.91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3,844.91元中的18,000元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137,662元,合计155,662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剩余的医疗费5,844.91元、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鉴定费1,166元,合计7,010.91元,按主次划分责任,案外人黑付成承担70%的责任,即4,907.6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某6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原告已获得相关赔偿。
八、法院判决
2024年9月27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一次性向原告马某给付116643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