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话题一直备受公众关注。管住嘴、迈开腿很辛苦,吃点减肥胶囊,躺着就能瘦……许多减肥人士被这些减肥宣传语吸引。可是动心之余也得擦亮眼睛,这些减肥药可能“暗藏杀机”。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金牛法院获悉,该法院今年审理了一起关于“减肥神药”的案件。
“速效减肥药!纯天然,不反弹!零添加,瘦得快!无任何副作用”……2023年5月,刘羽(化名)通过微信结识张芳(化名),先后5次在张芳处购买了共计两千余元的减肥产品。刘羽服用该产品期间减肥效果显著,但同时出现口干、失眠、心慌等症状,就医后确诊为睡眠障碍。
于是,刘羽将减肥产品送至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刘羽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且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遂起诉到成都金牛法院,要求张芳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检测费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刘羽所购减肥产品并非药品,系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并且刘羽的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案中,张芳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芳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刘羽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刘羽与张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芳向刘羽退还货款2168元并支付赔偿金21680元。对于案涉产品,因不适合再在市场中流通,法院予以收缴后销毁。
法官说法:保证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职责,经营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切莫为了一时之利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同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多次少量购买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借维权之义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来源:红星新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