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0个劳动法常识【第11弹】

我不是多肉 2024-09-06 11:30:47

1.递交辞职申请后,除非公司同意,否则撤回无效。

2.调解书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反悔,法院将不予受理。

3.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则不受竞业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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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假期间工作的,可以兼得生育津贴和正常上班的工资。

5.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也应以3倍工资基数计付。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一般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因为其灵活的工作时间以及一般较高的薪酬应当认为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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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8.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9.关于劳动争议,已向法院起诉后撤回的,不可以再次起诉,一般不会受理。

10.劳动者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是应当视同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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