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头来一无所有?”江苏南京,一男子和女友开车外出,在路上发生车祸,女友因此失去生命。男子为了赎罪,改了名字后将户口迁入女方,决心照顾女方父母。20年后,女方姐姐和母亲将他告上法庭,法院两审后判男子输了。(案件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民和女友的感情很好,两人一同外出游玩,不料发生车祸,女友因此丧命,根据现场的痕迹,交警认定小民全责。
悲剧发生之后,小民没有逃避责任,主动到女方父母跟前认罪,还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小民决定代替女友好好赡养两位老人,改了名字为朱民,还把户口迁入朱家,以此争取女方父母的谅解。两位老人看到小民很真诚,理解车祸是意外,于是同意给小民谅解书,为他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朱家父母还有一个大女儿,商量之后,接受了小民代替妹妹尽孝的做法,只要是小民能够做到的,都会尽力帮助朱家。朱小民改名之后,没有违背承诺,对两个老人的事情很上心,还会用工资给他们买东西,哄老人开心。小民的热忱打动了朱家人,两个老人将他当作是亲生的,考虑到他的个人问题,还主动替他找相亲对象。一段时间之后,朱小民决定结婚,朱家父母还给他出钱,筹办婚事,一家人其乐融融。由于朱家父母名下有房产,在过年的时候,双方签订分割协议,将原来的房子上面三间房给了小民一家,下面三间房老人自住。
如果双方彼此尊重,那么必然会成为一时佳话,可惜的是,在房产分割后的第二年,朱家的爸爸因胰腺癌住院了。
朱家妈妈这个时候,感觉小民并不是很可靠,多次借口不来医院,更不愿意承担医药费用,让这段相处20年的关系走向破碎。朱爸爸住院的时间不短,小民还是没有照顾过来,这个时候,两个老人家想起房产分割的事情,叫来大女儿商量。朱爸爸想着,胰腺癌很难治愈,还是要留一份遗嘱,将他名下的房产赠与大女儿,以防小民对房产有想法。朱家人对小民近期的做法不满,朱爸爸就弄好了遗嘱,让大女儿拿去公证,之后病重不治身亡。等到朱爸爸离世之后,大女儿要求小民一家搬走,小民不愿意,认定房子有他的一份,可见朱爸爸的担忧是正确的。为此,大女儿和母亲拿着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民一家搬离,双方为此对簿公堂。1.小民认为房子他有份额,拿出了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小民认为,他在朱家侍奉两个老人家20年,邻居都能证明,期间朱爸爸签订了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属于自愿赠与,应当等同于遗嘱。朱爸爸签订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成了小民争夺房产的重要依据,可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是如此简单。
2.朱家人拿出公证过的遗嘱,要求小民搬离。
遗嘱在财产继承上,是首要考虑的一个依据,鉴于是朱家人起诉,他们有举证责任,拿出这份遗嘱提出合理的诉求。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朱家大女儿认为,遗嘱上父亲已经将房产留给她,那么小民就没有所有权,之前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应该尽快搬离朱家。3.这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经过两审才下定论的。按照一般规定,小民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可是朱家只承诺给了三个房间,并没有将房产过户。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小民只有朱家房产的使用权,在朱爸爸将房产留给大女儿之后,之前的赠与协议就会作废,相当于小民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换句话来说,小民是没有房屋的产权,在朱家人拿出公证过的遗嘱,他只能搬离朱家。
在法庭上,小民提到了他在朱家20年,要求有继承房产的资格。
这个就是继承权的问题,虽然小民和朱家父母一起相处了20年,可是双方没有办理其他手续,小民不属于养子女的身份。捋清楚这个关系后,小民是没有资格继承房产的。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朱家人的诉求,要求小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搬离朱家。小民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情况,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民的诉求。对于小民来说,他对两个老人照顾到位,可是架不住后期初衷变了,朱家人失望透顶,拿回了赠与的财产。要是小民继续“尽孝”,我想结果不至于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