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风云:从富国强兵之策到失败落幕,背后缘由与历史启示

井普椿的独白 2024-12-02 13:52:53

北宋中期,国家颓势愈渐凸显。

神宗时期身为参知政事的王安石力推新法,以图实现“富国强兵”的改革目标。

王安石变法作为赵宋王朝内部机制最为深刻的一次变革,对北宋中期的“祖宗之法”产生了较大冲击。

那么,为何他的一系列努力却以失败告终?

——【·变法概述·】——

(一)王安石变法的内容

变法前的北宋社会表现出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冗官、冗员、冗费”的三大核心问题更让广大的士大夫阶级认识到改革的势在必行。

公元1069年,王安石被锐意改革的宋神宗授以参知政事,他上书道:朝廷之所以贫困,“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正式提出了以“理财”为核心的变法纲领。

王安石经济变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钱役为中心的青苗法和募役法。二者主要通过收取息钱或免役钱达到扩充财政的目的,促进农业进步与补充军费。

二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旨在丈量私有土地打击土地兼并及发展水利工程,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

三是以商业为中心的市易法与均输法,通过控制漕运与市场实现政府对商业的垄断。

(二)王安石经济变法的失败

从神宗登基后的熙宁二年(公元 1069 年)到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神宗去世,变法的经济举措大大改善了朝廷不堪重负的财政危机,市易法“才半岁,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仅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役钱总收入10414563贯硕匹两,而总支出为 6487688贯硕匹两,占全国总收入 14.7%,占货币收入的 20.53%;散青苗钱最高的元丰六年,散 1103万 7772 贯硕匹两,敛 1396 万 5459 贯硕匹两。

可见,新法的经济改革措施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富国”目标的实现。

为何在神宗去世后“尽罢新法”?这是因为王安石经济变法中的财政成就以牺牲农民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成为了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

首先,作为封建社会最广大的主体,土地是变法的关键,可王安石对神宗说:“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邃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

王安石没有将矛头直指地主阶级,对地主阶级的兼并依旧妥协。

除土地问题,农民最关心的便是生产问题。改革倡导的以商品经济为依托的“助农体制”最终成了超经济形态的强制,息钱成为一种变相的财产税,加重了人民负担。

执行中流弊丛生,国家高利贷和私人高利贷相互交织,恶性循环,贫苦百姓深受其害。

《中书备对》记载:“潭、衡、永、邵、全州,桂阳监以田亩,道、郴州以税钱于五等上均敷。第一等户,更出物力钱。坊郭以家业均出。”可见农民群体在变法中的艰难处境。

——【·失败的原因·】——

(一)改革设计的缺陷是农民之殇的根本原因

顶层设计的不充分让既定的改革目标产生了质的变化。

如“宽剩钱”“献余羡”等配套措施设计之初或许是为了弥补实践中缺陷时所提出的一种应急方案,但过分理想化的补充政策在实施中极易产生漏洞,官僚地主正是抓住了这些漏洞,对既有政策进行了制度框架内具有合理性依据的夸大“改造”。

免役法颁行时确立了“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的原则,为了应对地方税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稳定,变法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多收宽剩钱,即“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

全国各路基本没有低于20%的情况出现,严重违反了政策制定之初“量出以制入”的理念。宽剩钱的制度设计本身是灵活的,但为各地敛财大开便利之门。

在市易法实施之初,王安石在城市配套中实行了免行役法。与免役法类似,亦出现了“献余羡”的制度规定。

这种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落入了“每岁额外常有增羡”的俗套;“献余羡”还出现在均输法

中,均输法运用“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办法籴买漕粮,以此谋取利润,最后作为余羡进奉。

因而出现了“则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的现象发生。

(二)个人理念的超前是经济变法失败的主观原因

变法的实施需要符合当时社会现状的经济制度,过于理想与超前只能适得其反。

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青苗法极易出现钱谷利息水平失控的现象,进而加重农耕社会下农民的负担;此外,缺乏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部分农民为了生存而盲目借贷,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有的农民“钱一入手费用横生,酒食浮费,取快一时。及至纳官钱,贱卖米粟,侵及田宅,以致破家。”

变法理念的超前造成制度的领导者与实施者脱节,最终受害的是农民群体。

变法伊始,虽然存在“有事辄特遣使”“使者八人,分行天下”的基层调研,在变法中宋神宗和王安石也多次派人到地方巡查,可是遣使所说的情况无法代表农民真正的实际情况,其中也必然夹杂着主观因素。

经济变法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中央与地方、理想与现实的双重分离。

(三)吏治的腐败是农民之殇的客观原因

封建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具有高度的协同性,政策的实施如若没有相应的监督,上下层层欺瞒谎报,地方性权力极易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王安石变法集团的吕惠卿、曾布等人在后期因政治利益而与王安石产生嫌隙,内部纷争催化了集团的解体,王安石重用的邓绾却让神宗感到“操心颇僻,赋性奸回。”

变法集团下层吏治更是让“海内骚动,忠言谠论,沮抑不行;正人端士,摈弃不用。”变法阵营内部一旦出现大量离心因素,其结果也会产生偏移。

地主阶级和各级官僚在实施改革措施时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先,导致政策偏离改革的初衷。

如:方田均税法在实施过程中,“虔州(今江西赣州市)、瑞金、会昌两县就发生‘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一付之胥吏。’。”

在免役法评定户等时,官员对百姓往往是锱铢必较,对地主却是草草统计来压低户等,这使得当时出现了“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以至第一第二等户输纳钱少

于第四、五等”的乱象。

吏治的腐败使地方官员借改革之机大肆搜刮并换取政绩。

出现了类似于“诸道方田使者希功赏,概取税虚额及尝所蠲者,加旧籍以病民”的情况,朝廷在施行青苗法时,配套实行了计息推赏的考课制度,这种本意为激励的政策成为强征暴敛的掠夺性行为。

宋哲宗即位后,他与范纯仁反思青苗法失败的原因时,范纯仁回答道:“先帝爱民之意本深,但王安石立法过甚,激以赏罚,故官吏急切,以致害民”,官吏在实施过程中将新法看作捞取政治利益的工具,而忽视农民利益的维护。

封建体制下的许多官僚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从而造成了政策实施的偏差。

青苗法原本作为一种赈济性的措施,本意是要在民户困难时向百姓放贷,但长期以来,多地政府为了增收利息,不问农民意愿而进行无差别的摊派。

司马光就曾批驳道:“今之散青苗钱者,无问民之贫富,愿与不愿,强抑与之,岁收其什四之息。”

由此可见,抑配民户一旦没有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那么它的实施就完全沦为了“与民争利”的工具。

淤田自秦以来就是肥田的重要举措,农田水利法也藉此向全国推广开来。

但淤田法在大规模实施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河南,从熙宁三年就开始出现淤田损毁农民庄稼、房屋的言论,熙宁四年在河南庆州也发生了反对淤田的军乱,熙宁六年,屯田员外郎侯叔献所治之所也出现了“坏民田庐 墓,岁被其患”的情况。

反映了当时的官僚体制下的变法实施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实际的情况,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产

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启示·】——

王安石经济变法的初衷在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挽回宋朝中期以来日益呈现的颓势。

王安石将自己在地方使用过的政策推广到全国时,未曾考虑到从个别到整体的复杂推进过程。

变法实施过程中吏治腐败让制度设计的弊端遭到了放大,制度设计的弊端又给吏治腐败找到制度依据,加之王安石改革思想的超前化、理想化,终使农民因变法愈加困顿窘迫。

牺牲农民利益的变法举措并没能挽救北宋的危局,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北宋的灭亡。

从王安石经济变法的失败可以发现:政策的制定不能只着眼于顶层设计,更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看到广大农民在这场变法中困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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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普椿的独白

简介:智愚各有营,君子独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