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仲裁到底管不管

我不是多肉 2025-02-20 11:47:39

一个很残酷的现实:公积金不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这是很多劳动者维权时都会听到的一句话。而现实中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为由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院也都是不予受理的。今天本文将一次性说明白,不受理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首先,要明确这个受理范围,才能找到受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如下情况,才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

很明显,除了第(四)项,其它根本和住房公积金靠不上边。

我们来看第(四)项,可不可以将公积金视作企业“福利”呢?答案是不可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也就是说福利只是单位给予员工生产生活方面的适当补助,与公积金这种法定的义务具有明显区别。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该条例从法律的归类上说,并不能纳入劳动法律范畴。在该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公积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规定,所以很难将公积金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

最后,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进一步说明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而不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以浙江省为例,2022年,全省的企业单位(不含个体户)约为300万家,但是缴纳公积金的企业仅占20%。劳动者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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