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检察官曾经说过: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在司法机关实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倒查追责制的今天,小偏换一种说法:你办的不是案件,既是别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因为,如果把案件办成错案,既害了别人,让别人承受不白之冤的同时,也害了自己,让自己身陷囹圄,改变曾经美好的人生轨迹。
记得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对国家会计学院亲笔题写了校训--“不做假账”。作为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在新入职时也应该按照“不做假账”的要求,承诺不办冤假错案,公、检、法机关都应把“不办冤假错案”纳入新入职干警的宣誓内容。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导致它人被错误羁押、自己被追究责任,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侦查民警把第一颗纽扣扣好,也就是把第一个环节的关把住了,会减少许多冤假错案发生。面对当前执法过错终身追责的执法风险,小编认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可以避免。
一是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在办案民警中,传统的办案模式大多按照有罪推定来进行,当前有罪推定思想的办案民警大有人在,不少人办案想走捷径,首先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入手,再去应证,而不是先从外围寻找证据入手,这些证据应当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和有利的证据。无罪推定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侦查机关应努力倡导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用的一项重要原则,牢牢记住“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二是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的手段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有个别人对待犯罪嫌疑人有一种错误观点:不打人,不打好人!言下之意“坏人就该被打”!在无罪推定的思想基础上,办案人员应把犯罪嫌疑人也当“人”看而不是罪犯,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和尊重。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所谓的沉默权,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办案收集的证据来源要具备合法性,靠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是非法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案件的证据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我们的办案民警也将面临被追究责任。办案人员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也是一个办案人员最基本素养。
三、努力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上级公安机关都在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考核,尤其是大案要案的侦办要求较高,特别是涉hei、e案件的办理。曾经有人大胆提出“命案必破”,大家都知道,破案是有条件的,再发达的国家也不是破案率百分之百。小编认为办案千万不能以考核为导向,要尊重客观实际,有的人为了获得好的考核结果,希望能立功受奖,得到表彰奖励,不惜挺而走险,把不该拘的拘了,不该诉的诉了,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办案人员应该具备“即便破不了案,也不能错办案”的执法理念,有一种观点是“尽职免责”,风险永远是自己的,自己尽力了,即便考核排名倒数第一,自己也不被追责,也问心无愧。
四是慎用刑事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当前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要求少捕慎诉慎押,但是,现在有的侦查人员一切为了有利于方便办案的思想,不考虑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或者没有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大多采取的是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即便最后错了,把当事人的损失也减少到了最小程度,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实际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该做到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宁肯让坏人漏掉,也不能错关一个好人,换一种说法就是“宁肯放走一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五是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虽然律师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小编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合理合法的意见也应当采纳。比如,证据(有利的证据和不利的证据)的全面收集,强制措施的变更,尤其是罪与非罪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办案部门收到律师的《意见函》要认真研究,如果分歧大的或案情重大的,可邀请法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错误尽快发现,尽快纠正,把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减轻对当事人的危害后果。
最后,小编再次善意提醒,办案人员既要考虑别人的人生,也要考虑自己的人生,确保自己能够到安全退休的那一天,就必须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执法思想,牢牢记住“执法质量终身负责”、“风险是自己的”这两句话。因为,办案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即便退休了也不受影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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