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在人类社会长期演化和持续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合作受社会规范支配,社会规范为人们行为提供了规定的标准,公平规范是社会规范的基本准则之一。
为了维护公平规范,在不公平事件发生后需要对此进行干预。
以往研究表明,不论是直接遭遇不公平分配的第二方,还是仅仅观察到不公平分配的第三方,均会有意愿支付自身代价以干预违背公平规范的行为。
在第二方,这反映为个体拒绝最后通牒博弈中的不公平分配。
而在第三方,这反应为第三方愿意支付一定的代价来惩罚不公平分配者或补偿不公平分配的受害者。
既然第三方可以用惩罚分配者或补偿受害者的形式进行干预,那么在第三方观察到不公平分配的受害者业已得到部分补偿。
而不公平分配者并未得到任何惩罚的情况下,第三方会否因而降低对不公平事件的干预力度?将该问题推广到第二方。
则意味着当不公平分配的受害者得到了部分补偿之后,他们反抗和惩罚不公平分配者的行为是否会有所改变?人们在做出干预时的动机是什么。
这些动机与关注自己或关注他人潜在地结合在一起,一直是社会、认知和行为科学的核心主题。
早期的决策理论的研究主要描述社会事件发生的情境,关注人们的态度和情绪如何塑造他们所参与的关系。
受博弈论概念和方法的影响,出现了社会互动理论,隐含地假设人们在感知和评估特定激励结构方面是不同的。
个体行为差异与其社会价值取向有关,表现出对自己和他人的特定分配结果模式的稳定偏好,具有不同社会价值取向的人在相同的情境中表现出不同行为。
目前有三类型社会价值取向,亲社会、个人主义和竞争取向。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不公平事件。
如在雇佣关系中,员工被不公平对待,公司进行裁员但以种种借口和理由迟迟不按规定给员工进行离职赔偿,并把员工被裁归于员工在自身错误,就算赔偿也得不到应得金额。
具有不同人格特性的员工对此有什么反应?会冒着得不到一分钱赔偿风险和公司打官司,还是接受少于应得的法定赔偿金?
如果此时员工正好中了彩票,兑奖金额正好等于公司赔偿金的一半,员工的愤怒和不公平感会不会下降,会不会改变目前的行为?
而其他未被裁的员工,作为旁观者者观察到发生在雇主和被裁员工之间的事件后,他们的观感是怎样的?
得知被裁掉员工中了彩票,兑奖金额相当于一半的应得赔偿,这时候旁观者会减轻愤怒、同情乃至可能的干预行动吗?同样旁观者人格特质会不会影响其行为?
如员工会不会开始违背雇主的工作安排,出钱资助被裁员工,或寻找下一家公司就职等。综上,研究着眼于探讨部分补偿对不公平干预行为的可能影响。
人们的对不公平事件的干预行为受众多因素的影响,研究进一步选取其中情绪因素和人格特质做为影响因素,讨论亲社会性人格特质是否调节了部分补偿对不公平干预的效应。
以及愤怒情绪在补偿对不公平干预的影响中是否起到中介作用。
社会规范激活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不断地将外部规范内化为个人规范的过程,人们的干预过程实际上是其内部社会规范被激活的过程。
当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发生时,它会同时激活个人内部的相关社会规范,公平概念相关的社会规范。在情绪上,这种激活会引发个人愤怒、共情、道德愤慨、同情性愤怒等。
在第二方干预中,接受者面对不公平的分配方案,激活了不公平感,引发了愤怒的情绪,从而做出拒绝分配的行为。
在第三方干预中,观察者观察到不公平的分配方案,激活了不公平感,引发了愤怒、共情、道德愤慨等的情绪,从而做出惩罚不公平的分配者或补偿受害者的行为。
讨论
在问卷法的研究方式下,随着分配比例变得越来越不公平,惩罚意愿(强度)越强,分配比例的回归系数差异显著,说明问卷法的研究方式具有一定可信度。
同时,对于第二方惩罚,分配方案经由不公平感影响惩罚意愿,对于第三方惩罚下,分配方案经由不公平感、愤怒影响惩罚强度,补偿金额经由不公平感、愤怒影响惩罚强度。
说明了当前采用问卷方式的研究确实可以在不同分配方案下诱发不同的不公平感或愤怒,并由此解释此后的不公平干预行为。
但是,并没有在所有的路径下面都发现足够的证据,表明分配方案都经由愤怒(前人研究经常提及的中介变量)影响干预意愿。
这可能和样本量、问卷形式下每一条件均为0或1反应等有关,也可能与具有不同人格特质的群体相关,产生了混淆。
部分补偿如何影响干预
对于第二方干预而言,分配方案和补偿金额产生了边缘交互作用,补偿金额的回归系数显著,说明随着补偿金额的增长,分配比例对惩罚的影响发生了改变,而且似乎是变得更强。
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在第二方干预中的受害者是综合考虑整个情境,既考虑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也考虑补偿金额。
而补偿大小的确会安抚到第二方惩罚下的受害者,减少愤怒和不公平,从而降低第二方惩罚意愿。
而对于第三方干预而言,分配方案和补偿金额无交互作用,补偿金额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不公平的分配方案是由分配者做出的。
而具体补偿是给到受害者的,第三方观察者的惩罚意愿与受害者是否得到补偿无关,说明作为第三方观察者应该是独立看待者两件事情。
这也部分解释了前人研究中第三方干预存在不一致结果,有些研究结论中第三方的观察者倾向于补偿受害者,有些则倾向于惩罚分配者。
部分补偿对干预影响的机制:中介和调节
首先,对于第二方干预而言,在亲自我群体中,补偿金额经由愤怒影响惩罚意愿,而在亲社会群体中并未发现不公平、愤怒的中介路径存在。
对于第三方惩罚,在亲社会群体中,补偿金额经由不公平影响了惩罚强度(而非惩罚意愿),在亲自我群体中并未发现不公平、愤怒的中介路径存在。
这两个中介路径说明了不公平感或愤怒在干预行为中的作用。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人格特质的调节作用的影响。
具体为,第二方干预中,人们自己面对不公平的事件时,亲自我群体不受补偿金额的影响,只根据初始分配比例的不公平程度,产生了愤怒,作出惩罚行为。
亲社会群体受补偿金额的影响更大,在没有得到补偿的条件下更倾向于进行拒绝,对分配者进行惩罚;在得到补偿后,会降低惩罚意愿。
但在第三方干预下,出现相反的情境,当人们观察到不公平的事件发生在他人身上时,当第三方观察者属于亲社会群体。
在极端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下,无论受害者得到补偿金额是多少,观察者的惩罚意愿不会降低,只有在7:3的分配方案下,惩罚意愿会随补偿金额的上升而降低。
由于受7:3的比例影响,所以不公平感中介效应显著了边缘显著;当观察者属于亲自我群体,看到受害者得到不同的补偿金额(包括有无补偿),惩罚意愿会随补偿金额的上升而降低。
上述现象可能说明,亲社会群体更看重社会规范本身,不管怎么补偿,都还是对严重的规则违反者进行惩罚和干预倾向。
如果是其他人伤害了他人,即使受害者得到了补偿,亲社会的人仍然认为自己有责任要干预;但如果亲社会的人本身自己就是受害者,得了补偿,可以原谅对方。
说明亲社会群体会更容易原谅伤害自己的人。
而亲自我群体会把外部的意外补偿看作是自身责任免除的一种借口,如果自己是受害者,不管补偿金额大小,亲自我的人会很愤怒,都不会降低惩罚率的。
但如果受害者是其他人,亲自我的人内心实际是不想承担作为第三方的干预责任,所以一旦发现受害者得到了外部的额外补偿,他们就会心安理得的认为自己可以不需要做干预。
这点还得从惩罚率上得出,无论第二方惩罚下还是第三方惩罚下,亲社会群体的惩罚率都普遍高于亲自我群体。
说明亲自我的人对规则违背更加不敏感,更关注个体自身而非整个群体。
最后,研究发现,在第三方惩罚下,对他人的共情不影响人们的惩罚意愿或惩罚强度,可能的原因:
(1)前人的研究表明,低共情能力者的第三方倾向于惩罚分配者。
而高共情能力的第三方倾向于补偿受害者,这些研究结果只是证明第三方观察者的共情能力的高低对选择惩罚行为还是补偿行为很大的影响。
(2)前人的研究表明,在有共情条件下,对他人幸福(利他主义)的关注比在没有共情条件下更大,共情对自私或平等主义没有影响。
这两种动机基本上独立于共情,共情只是为已经存在的自私和平等主义动机增加了利他主义动机。
而研究的并未区分被试共情能力高低,也没有给被试是否进行补偿行为的选项,只是证明了在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下,人们的共情能力和分配比例呈现一致性。
即分配越不公平,人们感受到受害者的愤怒越强。
这可能说明了对他人的处境的感同身受并不一定让人们愿意付出一定成本去帮忙他人(除非不需要成本或成本非常低),更多的可能只是一种情绪情感上的共鸣。
不足与展望
研究仍有许多不足,有待未来改进。首先,被试来源的局限性,大部分为在校学生。
决策类的问卷,由于需要花人们一定时间和注意力的,而职场人士可能会不在乎被试费而不大愿意填写。
未来的此类研究,是否可以找专业机构进行问卷填写,寻找各个年龄阶段的被试,使各个年龄阶段的被试人数基本保持一致。
其次,由于使用了问卷方法,一个被试在每种条件下只能做出一次反应,只能观察到一次结果。
这个时候就只有惩罚或不惩罚两种情况,就只能用逻辑回归或卡方等方法,把数据合并一起在试次水平上做回归分析。
研究下的惩罚率是所有被试累加的反应次数的总的惩罚率,不是每个被试的,所以不能对惩罚意愿的交互作用进行方差分析。
未来的此类研究,或许可以设置成一个被试多次填写。
最后,研究采用1-7点量表,直接测愤怒和共情的水平,未来研究可以采用脑部探索,使用量表把被试分为不同的群体后,测两者的脑部反应区域是否不同。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第二方及第三方的干预,是针对不公平分配这一违背社会规范的行动,还是同时受到了“被不公平分配者最终处于相对劣势”这个结果的影响?
通过提供被分配者一个额外的部分补偿,就可以使分配者的规则违背,与被分配者的实际结果相互区分开。
同时,由于具有不同社会价值取向的群体在社会困境任务中表现出稳定的行为模式,研究区分了亲社会和亲自我人格特质的影响。
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受害者得到了其他来源的部分补偿,现有的研究未能涵盖这些情景。
厘清第二方-第三方的面对不公平事件行为偏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以应用于生活,服务于社会。
现实生活中,法律制裁、比赛裁判等第三方公平维护事件普遍存在,最理想的结果可能是,这种维护社会正气公平第三方的行为能够与第二方直接受害者的倾向和偏好相一致。
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怎么处理不公平事件,理性补偿受害者也是另一条的途径,补偿对维护社会公平有同样的作用。
更多的运用补偿甚至可以保证整个社会资源更有效更合理的使用,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减少愤怒和仇恨、带来更多的善意和积极力量具有更大意义和影响。
对于不公平事件的具体干预,可能需要考虑受害者和干预行为的发出者的人格特质,才能找到合适的干预措施,符合最多数人的利益。
我们不能因为受害者具有利他友好宽容的特质,给点补偿就完事却放弃对不公平事件的发出者的惩罚。
也不能因为受害人自我为中心过于愤怒而夸大的自身受到伤害,对破坏社会规范的人做出更多的惩罚行为。
对于独立第三方的干预者的选择要慎重,从研究可以看出,具有亲社会的人格特质的观察者可能更适合承担干预者的角色。
对于极端恶性的公共的事件,在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基础上,不放弃对不公平事件的发出者的惩罚,而对于比较温和的破坏社会规范的行为。
更多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对受害者的补偿上,恢复原样,而不是对肇事者进行的严厉地惩罚。
在国外对于陪审团、法官等人员的甄选,可以考虑进行人格特质的测量;在企业招聘中,对于敏感部门的人员如财务、人事、行政和工会人员,可以考虑进行对社会价值取向的测量。
研究视角创新
首先,通过为被分配者(受害者)提供一个额外的部分补偿,可以使分配者的规则违背与被分配者的实际结果相互区分开,探究笫二方及第三方的干预的差异。
其次,以往文献对于补偿的研究,局限于第三方观察者对受害者(第二方接受者)的补偿,让第三方在愿意补偿接受者和惩罚分配者之间进行选择,来研究人们对补偿和惩罚的态度。
研究从对接受者进行补偿后的角度,来研究第二方和第三方的惩罚是否下降,来研究人们对于补偿的态度。
最后,以往此类研究,未区分被试的社会价值取向,即具有不同社会价值取向的人在同样的情境中会作出不同的决策行为。
研究考虑了人格特质的因素,发现了亲社会群体和亲自我群体在不公平事件的干预中不同表现。
研究方法创新
以往文献对于第二方惩罚和第三方惩罚基本从质性的角度进行对比,如脑部机制、人际距离、人格特质、共情能力和情绪等。
研究通过问卷方式设定同样的条件收集数据。
使用数据直接对比第二方和第三方对于受害者得到部分补偿后的对第一方分配者的惩罚意愿,探索两者的中介和调节效应有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