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怎么是你?
“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鲁僖公八年《春秋》所记载的这句话,不光今天的读者阅读起来会很烧脑,即便是古人,大概也是颇费思量的!
禘是什么?按照古人注释,“禘,大祭也”。禘祭不同于四时之祭,每三年为之一祭。作为大祭,其祭祀地点在太庙,这里祭祀着鲁国开山之祖周公旦。大,即太也。
可见,太庙之祭,非同寻常。在鲁闵公二年,《春秋》第一次记载“禘祭”。原文是“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在这次“禘祭”之后,不久便发生了弑杀鲁闵公的恶性事件,最终导致鲁国大乱,仲庆父、哀姜由于政变失败被杀。而鲁僖公在公子友的神鬼手段下,成为了鲁国乱局中的最后胜利者,登上了鲁国国君之位。
从时间上算,自鲁闵公二年,到鲁僖公八年,正好是九年之期。按照三年一禘的祭法,则九年之内,当有三次禘祭,而鲁僖公八年,正应在第三次祭祀的时候。
其实,这样的算法,是把鲁庄公去世的那一年,作为了鲁国三年进行一次禘祭的起始之年。因为只有如此,才会有鲁僖公八年的这次禘祭。但其实,这种说法是存在缺陷的。这是因为,如果鲁国国君和夫人去世,都进行三年一次的禘祭,则显然鲁国的禘祭,是很难用三年一次的循环来执行的。故而,从情理上看,鲁国人一定会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各年所遇之事,视其需要而展开禘祭。只不过,禘祭是大祭,规格高,地点在太庙而已。
《春秋》有常事不书的说法。如果这次鲁国的禘祭,期间无非常之事,就不应该特别加以记录。但这次禘祭,鲁国内部必有争议,以《左传》的解释,争议最大的无过“用致夫人”一事!
那么,“用致夫人”会是一件怎样的事情,乃至于是“非礼”的呢?按照《左传》的说法,是“禘而致哀姜焉”,因此“非礼也”。所谓“用致”二字,按照古文字面含义,应该解释为“杀牲献祭于某某”。因为用字在甲骨文中,特指杀牲献祭。而致,就是献出,这点古今之义相通。
所以,仅从字面上看,“用致夫人”就是杀牲以献祭于夫人。按《左传》的解释,这里的“夫人”,是鲁庄公的夫人哀姜。
但是,杜预却另有一个解释,说“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这一解释大概是有问题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哀姜已死八年,如果要“致新死之主於庙”,按惯例,则应该在鲁僖公三年完成,而不应该把时间拖到鲁僖公八年。这是其一。其二,齐桓公安定鲁国,并立鲁僖公为君,鲁僖公自是感激不尽。为此恩情,鲁僖公自然要费尽心机,隆重安葬哀姜的,因此没有道理不给哀姜建庙,并按时“致”其牌位于太庙之中的。所以,这里的“致”,杜预的解释可能是错的。
关于这件事,此年《公羊传》《谷梁传》中倒是另有一番解释。这两“传”所传递的大致意思是,在这次禘祭中,出现了“用不宜所用,致不宜所致”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存在“以妾为妻”问题。而出现“以妾为妻”问题的根本在于,“盖胁于齐媵女之先至者也。”仔细品读,盖其矛头所指,多半在于这里提到的“夫人”。因为,“用不宜所用,致不宜所致”的指示对象,就在于“夫人”二字。那么,这里的夫人,究竟是谁?如果这里的“夫人”是活人而不是死人,是否也能说的通?
当然,按照《左传》的思路,则这里的夫人所指,应该是哀姜,是死人。因此,《左传》才有“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的结论。但显然,哀姜作为鲁庄公的夫人,是明媒正娶来的,不存在“以妾为妻”的问题。因此,这也是对不上号的!
其次,哀姜已经去世八年之久,过去的事已经过去,鲁国内部也已经实现了大团结,加之齐国当时的霸主地位,齐桓公对鲁僖公有扶立之恩,鲁国如果继续纠缠哀姜的过往,乃至于扯出该不该给哀姜献祭的问题,不仅不智,也很不值!因而,《左传》中“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的说法,是在纠缠于哀姜是被齐桓公所杀,而非寿终正寝于鲁国。这样的指责,尤其把是否该向哀姜献祭作为礼与非礼的口实,着实令人不解。
所以,《左传》对于“禘于大庙,用致夫人”的解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但是,换个思路,如果这里的“夫人”是指活人,则《公羊传》中的说法,可能更靠谱。因为阅读《公羊传》可知,这里的“夫人”所指并非已经去世已久的哀姜,而是活人,甚至是鲁僖公的新婚夫人。因此,《公羊传》、《谷梁传》中的解释,有可能更接近真实。
比如在何休所注的《公羊传》中提到,鲁僖公本取楚女为嫡,齐女为媵,而大婚之时,齐女先至,并胁迫鲁僖公以齐女为嫡。由于齐国之媵先至而变成嫡妻,就是“以妾为妻”。所以齐女以媵的身份参加鲁国禘祭,告祭祖先,就是典型的“用不宜所用,致不宜所致”。因为,媵的身份低于夫人!在这里,“用”“致”所涉及的,并不局限于献祭的物品和献祭的对象,而是献祭者本身。即鲁僖公的新婚之人。
那么,何休的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尤其这种骇人听闻的事,在鲁国有没有可能发生呢?笔者是比较怀疑的。比如,鲁聘楚女,怎么会以齐女为媵?这里所涉及的,不光齐、楚姓氏不同,不宜相互陪嫁不说,更在于齐、楚分属不同阵营,鲁国国君有什么道理去聘楚女呢?其次,即使以齐女为媵,齐女凭什么能力,又如何能够胁迫得了鲁国君臣呢?其三,如果婚礼上出现胁迫,而鲁国以胁迫便弃楚女,那才是最严重的“非礼也”!何以《春秋》会 避重而就轻呢?
所以,笔者以为,“禘于大庙,用致夫人”中的所谓夫人,其实就是哀姜嫁到鲁国时所带之媵,即鲁闵公的母亲——“叔姜”!而这年鲁僖公之所以会“禘于大庙”,就是因为鲁僖公正式娶了“叔姜”,即这个鲁僖公父亲鲁庄公时的“媵妾”。
从时间上算,鲁僖公八年,也正是鲁僖公娶亲的时间。因为按照前文笔者的推算,如果鲁僖公是在十二岁即位,则到鲁僖公八年,正好就是二十岁出头,是理所当然大婚的时间。同样,在鲁僖公七年秋,即前一年底,《春秋》记载的“公子友如齐”一事,依照古代国君新婚的范式,公子友的这次出使齐国,最有可能的使命就是“聘”,即为了与齐桓公商量鲁僖公的这桩婚事。
根据《春秋》、《左传》对这桩婚事所采取的讳莫如深的态度可知,这桩婚事,乃是鲁国之耻,那是需要避讳的。而正是因为避讳的缘故,《左传》才需要针对《春秋》的这一记载编出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来。
本来在鲁国,作为国君的跨国婚事,一般都是《春秋》《左传》大书特书的事件。比如鲁桓公娶文姜,鲁庄公娶哀姜。但读者可以看到,在鲁僖公的婚事上,不仅讳莫如深,而且会故意歪曲事实,这是极不正常的!
其实读者也可以发现,就在这之前,即在鲁僖公五年,《春秋》、《左传》才刚记载了鲁僖公堂弟公孙兹的婚事。记载一个大夫的婚事,而缺失一国之君的婚事记载,这不就是刻意的回避吗?
那么,什么样的婚事,才会让鲁国之人为鲁僖公“讳莫如深”呢?笔者以为,只有“烝”婚,即类似晋献公,卫宣公那样的婚事,即在父亲去世后,把父亲的姬妾纳为己有的一种古代婚姻方式。
其实,对于鲁僖公而言,娶“叔姜”为夫人,是最现实,也是最有政治象征的一桩婚姻。甚至在生育问题上,于鲁僖公而言,也是最为经济可靠的。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叔姜是有生育能力的。而这种能力,对于古代国君来说,最为宝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对于国君来说,显得更加重要。
笔者以为,虽然烝婚方式在古代广泛流行,但在鲁国人看来,这也许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其中原因,可能有二,其一是,在鲁国,人们的伦理意识开始觉醒,感觉烝婚不太符合社会伦理。其二,也许最接近事实真相,即这是一桩在齐国人威胁之下的婚姻,所以鲁国人才需要避讳。而这一点,更能解释《公羊传》中“盖胁于齐媵女之先至者也。”
那么在这个时间点上,叔姜的年龄会有多大呢?假设,在鲁庄公二十四年,叔姜和哀姜是一起嫁到的鲁国,而叔姜当时的年龄就是十五岁,则到鲁僖公八年时,叔姜的年龄至少也在三十三岁左右。这个年龄,要大鲁僖公十三岁左右。所以,笔者推测,在齐桓公去世以后,鲁僖公有可能真的聘过一位“楚女”为妻。而这位楚女,被何休误认为是在鲁僖公八年所聘。
当然,关于“叔姜”即鲁僖公夫人的可能性,间接但更重要的证据在于,鲁僖公的这位夫人,在《春秋》中被记载为“声姜”。声是谥号,多用于女性。“声”这个谥号,与鲁隐公母亲的谥号是一致的。鲁隐公母亲死后被谥为“声子”,她来自宋国,也是做媵出身。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这是鲁隐公元年《左传》的一条记载。也许,鲁隐公元年的这条记载,就是一条可以用在鲁僖公八年的一条伏笔呢。
以《左传》创作的特点,这是完全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