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64年12月1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为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缺点错误,应设法加强教育,促使他(她)们和好,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
附:
关于朝鲜籍职工与中国籍职工离婚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4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受理朝鲜籍职工赵宝汇与中国籍职工张俊离婚一案。赵宝汇,女,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南道太平里人,曾参加朝鲜人民军。张俊系山西省祁县人,原是志愿军×部副政指,于1954年住朝鲜期间两人相识后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订了婚约。当时不准他们结婚。1956年冬赵宝汇因身怀有孕,便偷越国境来到我国,以与张俊系夫妻关系,到了山西祁县张俊家内,同年生一女孩。为此,张俊被开除党籍。1958年1月份张俊由朝鲜复员回国还乡生产,同年祁县人委按事实上的夫妇关系,为了照顾他们先后给安置了工作,现双方均在山西省精神病院(住太谷西门外)工作,张任传达员,赵任护理员。双方已生4个子女(3女1男),现赵宝汇提出与张俊离婚,并已分居数月,经太谷县人民法院调解,赵仍坚持离婚。
对这样一个外国人,又是偷越国境而来的,既未正式取得中国国籍,又未正式领过结婚证,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已经8年,并生子女4个,现在女方请求离婚,该如何处理?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院,经研究认为:他们的婚姻关系原来就是非法的。现在女方请求离婚,应准予离异。但此案涉及到外国人的问题,特备文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请批示。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涉外婚姻)18: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