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不乏很多讽刺性的内在矛盾,其根本也许并不那么可笑,而是人们生存中最基本问题的表象而已,就像祝福中常说的“天随人愿”,其背后就是这个基本问题——应然与实然,或者说目标与现实之间不可弥合的差异的问题。每当地球时针指向三月八日,这个讽刺性的矛盾就会以一种更为可笑的样子从女性权利这个领域堂皇而出。
口口声声的女神,仿佛全世界都叩拜在女性的裙角之下,在消费主义的时代,女性的消费偏好,也诱导着整个文化宣传朝着恭维女性的方向越走越深。但实际上呢,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家庭里,无论是观念上,还是行动中,整个社会并没有表现得如其宣称的那样对女性的崇拜,或者连最基本的尊重都难以达成。
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和谐的舆论,也都无法掩盖女性受到不公待遇的情况,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女性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以及相应话语权的提高,女性开始以不同的形式,为争取自身的权利进行斗争。但很多情况,这种争取往往是就事论事的、盲目的,甚至有些狂热的,让“女权”变成了“女拳”。
一个没有认识、没有目标的行动,必然只能是个性的,无法达成普遍性的成果,如果女性希望自身成为整个时代女权洪流当中的一员,并且自身的努力不但能为自己争取到权益,而且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惠及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女性,那么就不得不去追溯女权问题背后的那些基本规则。
女性权利问题背后的普遍基础
如果将女性权力问题放大去看其普遍性的话,背后似乎是关于一个人群在社会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这种所谓的不公平待遇,可能要比字面上来的更加深刻,甚至残暴。回顾一下犹太人在上个世纪的遭遇就知道,歧视可能是最轻程度的不公平表现了,在另一端,可能就是极端的灭绝行为。中世纪的女巫、某些社会中的跨性别者,都遭受过极其残忍的不公待遇。
但如果这种不公加诸到女性整个群体之上,就会相对来说不会显得那么残暴,毕竟来说,“灭绝”了女性,就等于消灭了整个人类自身,所以女性所遭受的不公往往以一种更为隐蔽的形式出现。
实际上,如果世界上只有女性,就不会有女性权利的问题存在,其根本并不在女性存在的本身,而是女性之外的他者——也就是男性的存在,以及男性和女性的互动中才产生了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女巫、犹太人、跨性别者所面临的困境,同样也都不是他们自身的存在问题,而是在于他们之外的人,与他们互动中所产生的摩擦和冲突。
所以女性的权利问题,以及其他一切由于群体的划分所产生的歧视、压迫甚至是破坏和灭绝行为的最根本,就是人际社会的互动本身的问题。
人际社会互动的基本情况
虽然互动是个双向过程,但大致上是类似的单方面行为的重复。一个人,在与另一个人的接触中,无外乎就是将下面这三个问题,不断地反复提起与回答——
“我如何看待他?”
“我如何评价他?”
“我如何对待他?”
在这个简化的模式中,实际上涉及到的就是一个人在面对未知时所做进行的三个步骤——认识、判断与行动。如果进一步的去考察,这三个步骤中又各有其自身的特点。
认识:这个维度比较多,比如可以分作
【感性的认识】(通过感官来认识人的外部表象)、【理性的认识】(通过理解人的行为去分析其特点);
【直接认识】(与人直接接触)、【间接认识】(从他人口中了解)。
判断:如何判断一个人,这就不是取决于被判断人,而是在判断者采用什么方式,一般来说就如下三种
【客观判断】——根据一个人的客观进行判断,比如这个人高矮、胖瘦等;
【主观判断】——根据自身主观情况判断,比如是否喜欢这个人;
【审美判断】——结合主观与客观,去推测大多数人对这个人的可能性的判断,比如是否是美的,善良的等等。
行动:可以根据行动适用的范围或发出行动的群体特点来划分为
【行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个人化的行动,以个人意志为根据;
【制度】:一个群体当中,设置的对某一类人的行动准则,以法律为代表;
【伦理】:一个文化当中,对交互行为的整体规范,以道德为代表;
女性权利问题的人际互动根源
在人际互动当中,认识过程,往往是从分类开始的,我们了解一个人,除了第一个感官印象之外,就是其性别、职业、家乡等等。可以说分类是人类认识一切事物的开始,如果不运用分类,人就没有办法认识任何一样东西,这可能有着深刻的生物和心理依据。
可以说分类是减轻人类认识难度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我们不用记住所有的动物植物,也不用记住见过的每一个人,大脑建立了一个分类档案室,将它们分门别类的放入,以便我们能够随时提取。
但是分类同时也带来了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分类,必须建立在差异,而且不是细微的差异,必须是巨大的、明显的差异之上,否则就无法完成分类这个动作。所以分类背后的行为基础,就是比较。
如果这种比较只是在客观层面的,就好像我们根据虫子的脚的数量或者花的瓣数来划分种类。这其实就进入到了评价阶段当中的客观评价。可人的思维总是抑制不住自己做主的习惯,往往会在分类中,加入很多主观的评价因素。
最常见的,比如我们会将虫子分为益虫和害虫,这就是在客观的分类之上,加入了一些人为的价值倾向从而制造出来的新的分类评价。虫子活在这个世界上,本身就是一种生存价值的体现,而人类却将它们的生存价值转化为一种接受对人是否有益的价值评价体系里的判断。所以可以说主观的评价,大都是带有目的性的。最终,人会根据这些评价,来决定开展什么行动,比如捕杀大量所谓的害虫。
在这样一个认识——判断——行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认识中的分类是无可避免的,否则认识就无法完成。对男女的划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但并不是这里真正导致了女性所面临的问题。只有人们主观的对认识施加判断的时候,真正的问题才呈现了出来。
在分出男女之后,男性会用一种价值化的、功利性的眼光去评价女性,评估女性对男性的价值,比如劳动方面或是性方面,其实这个过程相对来说也是公平的,因为女性也会这样评价男性。
但问题就在于,由于先天条件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的优势,以及在养育后代中责任的轻松让他们能够较为轻松的在男女竞争中胜出,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的社会资源。这样一来,男性对女性的目的性观念,就压制了女性对男性的目的性观念,直白的说,就是男性会认为他们更容易利用女性、支配女性,把女性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
由此,男性会在接下来的行动中,从自身的行为方面表现出对女性权利的侵犯,同时在群体的行动,即男性共同构筑的制度层面,对女性进行压制,最终在伦理层面用道德固化男性取得的占先优势。
男女权利失衡的必然性
可以说,与男性的生物学差异是女性权利损失的前提,但并不是决定性的要素。隐藏在人类社会复杂的互动行为之下的思维过程,才是最终导致女性地位失衡的根本。
假设一下,如果人的灵魂不死,还有转世来生,而转世之后的性别无法自由控制,那么这个时候,也许女性地位就会好一点。为什么呢?
当一个男性意识到,自己在来生可能也成为一位女性的话,就能够对其当下如何对待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会意识到当前他所施加于女性的那些行为,最终都有可能在未来回到自身,这就会对他产生一个预期的理性制约。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人际行为中的一项被动的准则,其更主动的表达方式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己的行为方式,要成为可以被所有人公认的准则。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人,我们一切的行为,最终都有可能从别人那里发出,加诸于我们自身,这时,人就会受到这种虚拟的循环因果的影响,从而避免越轨行为。
但在性别的天枰上,这个问题的平衡被打破了。男性由于在这辈子永远也不会成为女性,非犹太人也不会成为犹太人,这样对待这些相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就更加有恃无恐,这在人性层面是无法解决的。即在动物性层面,人必然会在强弱的对比中,强化自身的优势,而在理性层面,由于缺少了制约,男性依然会在思想中持续凌驾于女性之上。
解决女性权利问题的唯一观念出路
在一个奴隶制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同样也不会高到哪儿去。就如此前分析的,无论是感性还是理性,在人的本性当中,恃强凌弱这件事就比较难制止,特别是当遇到男女差异的时候,由于理性也都无法制约,就会将这种简单的、个体性的、生理上的差异变成一种更为复杂的,社会性的“身份”上的差异。
身份,相较于个体来说,是一种更具有社会互动属性的东西,它不再是简单的认识或判断或行动的一方面,而是所有这些方面的综合整体。一个身份,会象是一个社会规范的盒子,里面装着对人的认识方式、判断准则以及行动规范。
一旦在社会层面,一种身份被固定下来,就会产生一些积极或者可怕的情况,比如人们会尊重所谓的英雄,但也会剥削所谓的奴隶,这都是身份之下的社会必然现状。
身份本身并不具备什么价值属性,只有社会将一些价值固定了之后,才会产生对身份的影响。就如刚才所说,一个保有奴隶制的社会里,奴隶身份的存在一方面是奴隶本身受到剥削的根源,另一方面支持奴隶制背后的那种观念,即将一群人作为实现另一群人的目的的手段的那种想法,将会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最终必然作用到女性身上,弱化女性的身份。
只有对这种将人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的观念进行制约,才能真正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女性身份的重要性。但这个制约绝对不会是在性别问题本身上,因为没有来生,男性也永远不会变成女性,男性也不可能对女性的遭遇感同身受。所以也可以推断,如今一切的就性别问题谈论解决性别歧视的方法,哪怕把女人捧成女神,都于事无补,对提高女性地位没有丝毫的帮助。
我们不能预设一个来世,不能让男人变成女人,不能给女性身份的评判增加一个超越现实经验的维度,但我们却可以在当前的情况下,分散对女性身份评判中那些体力上的、性方面的标准,或者说,如果让整个社会的评价标准更加多元化,也许就会发生奇妙的身份变化。
如果一个男人评价女人的标准就只有生育,那么这个男人自身在生育中的轻松,就会导致对女性身份的剥削。但如果这个男人对女人的评价标准变得多元化,虽然在生育中,他更轻松,比女性更有一些优势,但可能在绘画、在沟通等方面会被女性压制,由此他可能会在这些方面面临被女性剥削的危险,这时,他在生育层面对女性身份的贬低就会受到制约。
简单来说,就是评价观念的多元化,或者更大的说是人的价值的自由化,会让女性身份获得相应的提高,但前提是那些女性自身具备优势的方面成为评价准则当中的重要部分。
身份的正义
当然,光有观念还不够,从观念到影响个人的行为,到在群体中确定相应的制度,以及将这些制度在文化中固定,使其成为伦理道德,还是有一个更长的路要走。
在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女性的权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身份的权利问题,除了性别之外,性取向、地域、民族、种族都会形成一种身份,如何使得身份不再对人是一种限制,而是一种促进,就是“身份的正义”问题。
身份的正义,首先涉及到的是对身份的判断,也就是观念上的正义。如上所述,观念正义没办法用强制,只能依靠着文化氛围,道德引导,特别是当价值多元化以及最终实现身份自由的时候,身份的正义才有了基础。
从观念进入行动,身份的正义不但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的行为,还要求他们可以共同约定制度,形成法律,以及协调道德价值。对此,正义并不仅仅意味着平等,形式化的平等,有时本身就是对公平的破坏。
正义的前提是自由,而正义的核心应该是对每一个人的尊重,这种尊重一定是抛弃了自然禀赋的那种对于纯粹人格的尊重。这时一切人自出生所固有的,无论是性别还是天赋,都应该首先被视为一种多的,而不是应得。人不应该恃才傲物,更不能恃性别傲物。
所有人的平等不是在自然基础上的平等,而是在人格上的平等,除此之外,平等应该被转化为正义来看待,这种正义应是对人格平等在自然不同平等中的修正,对女性因为生理弱势的补偿,对那些天赋不足的人的帮扶,对自然苦难中人的救赎。
身份的正义,不是身份的平等,女性所争取的,也不应该是男女平等,而是在观念层面,对女性,乃至对人的评价的多元化,对女性身份定义的自由化,在行动层面,是道德、制度、法律之下的每个人的行为对女性由于性别差异所遭受的自然苦难的补偿。
女权是随夫姓的,女权婊要不要学?
不是男女平等吗?
不能因为男性天生有枪,就被女性岐视。至少中国城市中,男性普遍是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