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民间契约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如南评历史 2023-02-19 01:03:03

什么是契约?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契约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从而成立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带有强制性,是一种私法自治的体现。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契约自2000年前便开始出现了,与我国百姓的人生、经济和生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更甚至可以形象社会发展的秩序。

现如今虽然历史不断发生变化,可是我国民间的契约精神依然存在,从一些遗留下来的契约书也可以看出古人的契约精神,这样一种契约精神在明朝时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

那么,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历史故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一、明朝民间个人财产的契约体现

明朝时期,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交易规则,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着不同的财产契约。总的来说,明朝财产契约涉及到方方面面,打开了社会财产契约的大门。

当时, 财产的交易契约涉及到土地、房屋和池塘等,其它种类的财产又涉及到耕畜、车船和器物等,可以说凡是社会上能够看到的物品,皆能够以契约关系体现商品交易。

以明朝时期的土地为例子,土地主要可以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属于朝廷所有而民田则属于个人所有,前者禁止买卖后者则需要根据具体历史背景来考量。

洪武皇帝执政时期为了促进民间生产发展,不断鼓励老百姓进行开垦荒地以扩大土地生产力,这些被开垦的荒地达到一定年限后,就可以归个人所有且官府还会给相应的证书。

除此之外,在战场上立下军功也可以通过赏赐获得土地所有权,官田也因为赏赐得以变成民田。时代背景不断在变化,朝廷的政策也会在不断变化,土地的侵占也会使得官田变为民田成为私有财产。

明朝年间有一种名为“卖田骨契”的契约,这一种契约体现了当时土地买卖的多样化,用现在的话来说“卖田骨契”卖的是土地的收益权而不是土地本身,与土地买卖有着根本上的差别。

现如今我们把资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实早在明朝时期这样一种概念就出现了, 不动产典当包括土地和房屋,动产典当则涉及到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根据历史的记载,明朝时期典当领域种类的划分非常细致,基本就和正常的商品交易一样,由此可见明朝契约典当行业的发展与繁荣情况。

明朝典当契约有着诸多的规则条例,比如出典人也就是典当物品的主人对于所典当的物品,在一定时期内都有着回赎的权利,典当的价格大多为卖价的一半。

当然,契约对出典人也有着一定权利的限制,比如对于所有的出典物不得重复出典、不得提前回赎、不得转卖给他人,大明朝的法律对这一规则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

承典人也就是典当铺的掌柜或者负责人员,对于典当的东西有着维修和保护的义务。若是典当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没有将东西按时赎回或者无力赎回,那么双方就可以把典当契约转变为买卖契约,当然需要补充一定的差价。

不同的情况也有着不同的方法,在有些契约之后会直接写有到期不赎转典为卖,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便利性。针对一些类似于“不交付”的典当物,比如还在居住的房屋、耕牛等,典当人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

总的来说,明朝时期的契约现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各种类型的典当物品、各种各样的典当手段与方式层出不穷。

二、明朝不同组织间的契约行为

在任何时代都会有集团、团体等民间组织的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组织经济,为了保障利益、规范管理明朝的契约精神在这一领域也有所体现,被称之为“民间规约”。

宗族文化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文化体现,而在宗族文化下产生了“宗族”这样一个组织,它是由多个家庭构成因血脉关系而构成的民间组织,因有着经济往来所以也存在财产保障需求。

宗族文化之下形成了一种“族产”的改变,这既是宗族立足的根本,也是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形成族产?往往是同宗各家按照一定的比例拿出土地形成族产,由祖宗来经营获取收益。

明朝时期,宗族财产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出租给其它人,进而通过收取租金为家族赚取那个硬的财产,像这样一种经济活动无形中也是有着契约存在的。

除了以上的契约现象之外,明朝时期“乡约”也是一种契约的常见形式。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人一旦老去对自我的管理就会下降,这个时候社会上的乡约组织便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种责任便是以契约的形式体现的。

明朝时期的社会管理有“禁约”一说,像一些赌博行为、违背道德的行为等,皆会受到社会上的谴责,朝廷也会又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而“禁约”就是集体所定立的一种民间契约或者说具备契约性质。

三、契约意识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几千年来民间契约有着它存在的重要意义,既是朝廷管理社会民间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形成一定约束力最具效用的方式,契约经历了几千年的实践早已确定了它的地位和重要性。

早在汉朝时期,民间就已经有着对契约规定的法律条文,这一个现象也显示了契约的重要意义,在处理民间问题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处理社会问题的最佳手段之一。

及至明朝时期,我国的社会契约已经发展了千年之久,所以明朝契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成熟期限,对于调控民间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非常显著。

明朝年间,男女婚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而且因为儒家思想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峰,所以此时明朝的婚礼制度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类形式皆是以契约文书体现的。

当时,男女在结婚之前亦或者是入赘、二嫁时,都会有相应的文书确定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还涉及到了财产、个人利益的权利的,与现代的婚前财产划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文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设立到男女双方的身世背景、身体健康程度,财产关系的确立等,由此可见契约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涉及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的来说,明朝关于婚姻的契约书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文书,它代表着对婚姻赋予的完整性、合法性,文书契约本身也是对夫妻关系合法的证明,就好似现在的结婚证一般,从开始到结束形成了一种独立且完整的婚姻流程和约定。

封建王朝时期,对于人口买卖皆是要受到谴责的,可是当时的背景却又无法组织人口买卖这一种情况,因为经济环境与生活环境与现在不同。

古代因为生产力比较低下,很多家庭在生存上都存在巨大的困难,通过契约的形式买卖儿女,既可以改变一家人的生活状况,儿女也能够进入大户人家谋求一条生路。

明朝政府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买卖人口,可基于现实情况又不得不对这样的现象予以肯定,而这样一种肯定便是以契约文书来体现的,当然前提是“被交易的儿女”属于合法途径得来的,比如自己的儿女可以,但拐卖而来的孩子却不受法律允许。

明朝时期的契约种类非常多,它是对社会中秩序调整的一种体现,值得一提的是契约管理除了在基层百姓之中有所体现外,一些家族内部为了方便管理,也会执行一些相关的条约,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些条约也是契约的一种。

这样一种条约是家族成员之间商量之后共同制定的,既能够保护宗族文化的传承,也可以在管理宗族时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约束作用,很好地体现了契约的约束性和高效性。

这是一种自我管理的体现,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体现,更是我国契约文化的辉煌体现。如上述所言,最早期的契约文化出现在秦安时期,那个是有以金属、竹简为载体,记录契约的内容和规定。

隋唐时期,社会生产技术不断发展,这一时期的契约皆体现在纸张之上,明清时期契约的材料就比较多了,所涉及的领域、规范化格式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进步,有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百姓之间的和平相处。

明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最辉煌的一个时期,航海技术、土地制度和经济制度等,比之前朝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契约文化、契约文书也是如此。

民间百姓的人身权利、财产安全、社会上的公共事情和公共管理等皆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来体现,可见明朝时期的契约精神已经形成,并且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加强。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明史》、《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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