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际法院就乌克兰诉俄罗斯“《灭种罪公约》项下宣称灭种案”中的参加问题发布了命令。在命令中,针对33个国家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的参加,国际法院裁定,尽管本案尚处先决反对阶段,但由于与公约相关条约的解释相关,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等32个国家的参加声明具有可接受性;由于美国对《灭种罪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即第九条提出了保留,美国的参加声明不具有可接受性。
由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所规定的参加条件很简单,《国际法院规则》第82条也只是将规约的规定条件予以了细化,在此基础上,要挑战一国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所声明的参加,在技术上是有一定难度的。从国际法院的前述命令来看,俄罗斯在挑战第63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而此种成功,同俄罗斯的积极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在西方国家通过国际法院对俄罗斯形成“群殴”的背景下,俄罗斯依然能积极利用规则,充分参与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其实践和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截止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在本案中的积极参与,包括对参加程序的参与,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起诉并请求指示临时措施阶段,因为时间紧张的原因,俄罗斯尽管没有参与指示临时措施命令阶段的口头听审程序,却在随后于3月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了本国的题为“立场文件”的文件,在文件中陈述了自身认为国际法院“缺乏”管辖权的立场。在国际法院确定了乌克兰递交诉状、俄罗斯递交辩诉状的期限后,俄罗斯于10月3日正式提出了先决反对。随着先决反对正式提出,国际法院有关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即暂时停止。国际法院必须先就自身的管辖权问题和乌克兰请求的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唯有驳回俄罗斯的先决反对之后,国际法院才可以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在正式提出先决反对之后,俄罗斯即积极地参与了本案接下来的相应程序。具体表现即是:对于33个国家提出的参加声明,俄罗斯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本国的评论意见,对这些参加声明的可接受性提出了质疑。俄罗斯显然充分地认识到了在案件的先决阶段参加和在案件实体阶段参加的不同意义及其后果:在先决阶段的参加是为了不让本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先决阶段的参加是保护自身利益、展示自身立场的最好方式和机会。一旦在先决阶段放弃参加,听之任之,实质上就是把任何一丝有利于自身的机会白白放弃和浪费。在这方面,俄罗斯是明智和聪明的。也正是因为在先决阶段的积极参加,至少从本案目前结果来看,如下三方面是有利于俄罗斯的:
首先,从国际法院法官的角度来看,由于俄罗斯对33个国家的参加声明都提出了质疑,基于对争端双方平等对待的考虑,事实上就导致这33个国家在国际法院的国家法官(即国际法院某一法官具有这33个国家中某国的国籍)“主动”考虑到了自身的“回避”问题。也正因如此,在参加阶段,国际法院院长以此为由,提出自身不适宜行使院长职权;由于副院长和两位资深法官同样有此问题,也不能代为行使院长职权,在此背景下,参加程序中的院长职权是由次资深法官行使的。
其次,从参加声明的可受理性角度来看,俄罗斯几乎穷尽了可受理性的相关理由。俄罗斯的质疑理由具体包括:声明参加的意图与动机、违反了争端当事国的平等、不利于公正司法、程序的滥用、在先决反对阶段的参加是不具有可接受性的、参加声明已经预设了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乌克兰请求的可受理性、参加不能涉及到对公约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参加已经超越了公约的解释问题等。正因为俄罗斯在参加声明的可受理性问题上充分发掘,最终尽管大部分挑战失利,却仍然有下文中的成功之处。
最后,从俄罗斯挑战成功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对美国参加声明的成功挑战上。由于美国对公约争端解决条款提出了保留,俄罗斯据此质疑了其声明的可接受性。国际法院经审查,接受了俄罗斯的此质疑,裁决美国的声明不具有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