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双决定都有了,能随便拆吗?

智勇评社会 2025-03-15 12:08:46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事实上规定得十分明晰,实践中大量的程序违法情形完全是以县级政府为代表的征收方无视法律规定所致。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张新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市政府已经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甚至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而其“非强制”拆除行为仍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市政府在执行中忽略了最后的哪一步呢?

【基本案情:“阻挠国家建设征地”能直接强行拆除吗?】

委托人凌先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下辖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09.83平方米。2022年前后涉案片区被纳入某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涉案房屋面临征收。

凌先生一家始终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2023年9月,当地市政府作出第18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给予15万余元的补偿,并责令委托人于5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

面对明显偏低到无法接受的补偿数额,凌先生并未配合搬迁腾房。2023年10月,市政府在作出《限期签约领款通知书》并将所涉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的情形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凌先生在4日内交出涉案土地。

十多天后,市政府在未取得凌先生同意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行拆除。委托人对此不服,在聂荣律师团队的张新律师指导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看上去被告市政府已经履行了全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拆法定程序,“该有的都有了”,绝对属于程序履行得比较好的个案。但这当中的程序漏洞也是昭然若揭……

【律师解析:是否强制拆除,与现场是否起了冲突无关】

庭审中,被告市政府除了详细举证证明其所履行的那一系列法定程序外,还着重强调其拆除涉案房屋时并未实施任何“强制”行为,现场人员早已自动撤离,也未发生任何冲突和阻拦等情形。

但张新律师却在质证和辩论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是被告于2023年9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载明的权利救济期限为6个月,可被告却无视原告的救济权利于2023年10月就将房屋强行拆除,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二是被告于2023年10月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救济期限未满,仅此一点就足以认定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合法。且目前原告已就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被告市政府在该决定未满6个月救济期限的情形下强行拆除房屋,再次表明其强拆行为违法。

同时,张新律师还明确指出,被告市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现场是否有人阻止甚至发生冲突无关。且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需由法院强制执行,即被告市政府并无强制执行该决定的权力。这就更加确定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结果

2024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24)桂01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市政府自行强制拆除原告凌先生房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聂荣律师团队的张新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征拆法定程序在实务中必须得到坚决且不打任何折扣的履行。本案中被告市政府看似程序走得挺全,却基本无视农民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默认自己作出的决定都是合法的、可执行的,进而撇开法院搞强制执行,这是十分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尽早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程序,力争将其全部撤销,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创造条件。(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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