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卧马路被轧身亡,好心沈先生无责?非“好意同乘”这么简单

诚君真健谈 2024-07-06 17:12:49

女子醉卧马路被轧身亡,“好意同乘”的沈先生成被告

2022年10月的某天,艾小姐和朋友赵先生在一家KTV聚会聚饮。午夜时分,醉酒的两人被KTV工作人员搀扶出来,恰好被两人的朋友沈先生看到。出于好心,沈先生表示开车送醉酒的两人回家。

午夜零点零七分左右,沈先生驾车到距离赵先生家不远的一处丁字路口,艾小姐不适要呕吐,艾小姐和赵先生一同下车后示意沈先生可以离开了。沈先生以为醉酒的两个人已经清醒了一些,于是就驾车离开。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醉酒的艾小姐竟然躺在了公路中间睡着了,迷迷糊糊的赵先生则坐在她的身旁。

更出人意料的是,一辆路过的小汽车刹车不及,碾轧了艾小姐,造成了艾小姐死亡。

事发后,交警认定死者艾小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撞人的驾驶员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艾小姐的家属在获得肇事驾驶员百万赔偿后,又将沈先生和KTV公司告上了法庭,向两方索要75万多元的赔偿。

法庭审理认为,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为了保护善意行为人,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需要进行赔偿。

什么是好意同乘?

庭审法官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善意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也称无偿搭乘。

无偿搭乘,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有没有责任呢?

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因驾驶人的善意而完全免除其可能的侵害责任,只是出于保护善意行为,减轻其赔偿责任而已。

艾小姐的死亡与“好意同乘”无关

我个人认为,法院在该案件判决中,以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而完全免除其责任的说法持异议。

我认为,法院此判决适用法律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显而易见,艾小姐家属针对沈先生和KTV公司提出的是人身侵害赔偿,艾小姐的死亡与沈先生的“好意同乘”行为的确无关;但是,与沈先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高度相关。因此,沈先生和同样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KTV公司都应该对艾小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道理很简单,艾小姐被轧事件发生在从沈先生的车上下来,而且沈先生已经离开2分钟后,艾小姐的死自然与沈先生此前的好意同乘没有任何关系。

沈先生对艾小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有人或会不解,沈先生都已经离开了,哪里来的“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呢?

事实上,沈先生的离开正是“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体现。

沈先生对于醉酒的艾小姐和赵先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实际上是让渡自经营涉事KTV的公司。

近年来,有关醉酒死亡侵权赔偿的事件,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同饮者对醉酒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是,如果醉酒发生在经营性场所,比如酒吧、KTV,经营者对于醉酒的消费者同样有包括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

事件中,艾小姐和赵先生在KTV醉酒,其中艾小姐的醉酒程度严重,大概已经属于或濒临急性酒精中毒的水平——才会在下车呕吐的瞬间睡着,倒卧在马路上,并最终酿成悲剧的。

作为经营者,KTV方对严重醉酒的艾小姐和赵先生当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工作人员将2人搀扶出KTV就是在履行这一义务。

问题是,原本属于KTV的经营者对醉酒者的这种安全注意义务,被“路人”(对于KTV经营者来说)的沈先生给主动承接了过来。因而,沈先生承诺将醉酒的艾小姐和沈先生送给回家,就不再单纯是“好意同乘”行为,而是同时承接了KTV方对两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结果,沈先生并没有尽职尽责地完全履行好这一安全注意义务,而是半途将醉酒地两人弃于危险地马路上,并最终导致了艾小姐被轧身亡。

显而易见,沈先生没有尽到对醉酒地两人地安全注意义务,当然应该对艾小姐地死亡负有责任,承担相应地赔偿。

尽管这种责任是沈先生出于善意主动招揽的。

同时,作为经营者KTV方,由于“所托非人”,同样没有尽到对于醉酒地顾客,艾小姐和赵先生地安全注意义务,当然也对艾小姐地死亡负有责任,承担一定地赔偿责任。

大量喝酒相关急性伤害的N种死法

尽管交警认定艾小姐在导致她死亡地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但是,真正地“责任人”实际上是酒精。

艾小姐地死亡是大量喝酒相关的急性伤害N种死法中的一种,属于“酒精相关的其他道路车辆事故”。

酒精相关的急性伤害造成的死亡方式有哪些呢?

美国CDC对发生在美国的酒精相关的疾病和损害死亡有很好的统计。2020年发表的2011-2015年间(同类数据中最新的)美国饮酒造成的死亡和潜在生命损失报告显示,期间美国每年平均有93296人因酒精致死,平均每天近255人;每年平均造成270万人年寿命损失,平均到每个死于酒精的人相当于减寿(少活)29年。

每年死于酒精的这93296人中有51078人(54.7%)死于过量喝酒引起的慢性疾病,其他42218人(45.2%)死于酒精相关的急性伤害。

酒精相关的急性伤害死亡中,酒精相关的其他中毒、自杀、道路交通事故、和杀人是最常见的原因,分别占42218例死亡中的11839例,9899例,7092例,和5304例。

其他较常见的原因包括,跌倒2645例,酒精中毒(直接喝死)2288例,溺水981例,火灾457例,枪击337例,体温过低(冻死)296例,吸入窒息255例,机动车非交通事故190例,其他道路车辆事故170例,儿童虐待148例,职业和机械伤害126例,空中运输事故75例,水上运输事故75例,等。

造成艾小姐死亡的事故属于其中的“其他道路车辆事故”,与酒精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或者指驾驶人员涉酒;而前者指受害者涉酒。

在美国每年死于酒精相关的42000多例急性伤害死亡中,死于这种事故的仅有170例,占0.4%,属于一种比较奇葩的酒精相关急性伤害死亡。

当然,国内人们普遍认为的醉酒造成的主要死法,吸入窒息死亡也仅有255例,占比仅有0.6%,实际上也是一种奇葩的死法。

与国内普遍认为的“酒是粮食精,喝不死人”相反,大量喝酒造成的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人数达2288例,远比前面两种死法更常见;但也仅占不到5.5%。

由此可见,大量喝酒可以致人死亡的方法远比人们认识的多得多。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