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被活埋了“21岁男子毛某某经同学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14岁)女友相识后,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产生报复念头,遂纠集吴某等8人(均系末成年人)于7月29日至 30日多次对毛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掩埋,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永昌县城关镇一山坡处找到毛某某被掩埋的尸体。目前, 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叶律说法】
令人震惊!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竟然将一名21岁的男子活埋,这样的做法实在是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当然做出了这样疯狂的行为,必要承受严重的法律制裁。
1、郭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为了发泄对毛某某的的不满,何某兴产生了报复意图,纠集多人殴打毛某某,将毛某某殴打昏迷,此时郭某某等人误以为毛某某已经死亡,所以将其掩埋。可见,郭某某在主观心态上追求毛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也就是具有非法剥夺毛某某生命的犯罪故意。
虽然毛某某是因为被掩埋窒息死亡,不是被打身亡,但是由于掩埋行为还是由郭某某等人实施的,毛某某窒息死亡的结果仍然是郭某某等人希望发生的,没有超出郭某某的预料。
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手段错误,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没有造成非预想的犯罪结果。
所以,郭某某等人仍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导致了毛某某的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2、郭某某等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案发时郭某某已经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涉嫌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3、郭某某等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何某兴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缓期二年执行。
案发时郭某某不满18周岁,要被依法从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最终,可能会被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被害人的近亲属不能要求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只能要求丧葬费等损失。
5、近年来低龄犯罪现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如湖南娄底13岁男孩捅死12岁同学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意味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调整为12周岁。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也将从源头上遏制低龄犯罪频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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