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在元世祖建元之后,随着中央集权式政治体制的建立,中央逐渐开始健全和完善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赋税征收与劳役摊派体制,以及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等官员的选任与迁调体制。
建元后中央对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税制调整
同时元廷还罢黜了各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自行设立的达鲁花赤以外的其他投下官员与行政机构的权限。经过元廷对五户丝食邑分封制的一系列调整与改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民赋征收与劳役摊派,以及达鲁花赤与其他管民官选任制度的逐渐规范化与制度化。
于此之外,上述元廷针对五户丝食邑分封制内所施行的一系列调整,也使得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没有由诸五户丝投下主主导,而发展成为自成体系的局面,而是逐渐融入到朝廷路府州县官僚机构的升迁、降黜体制之内,成为了元廷地方管民官系统的最高监临官。
同时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又是投下主在其封地内的利益代表,这也是造就了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二元属性的根源所在。忽必烈建元后,元廷开始对地方官吏施行迁转制度,其中也包括五户丝投下官吏的升迁、降黜,五户丝食邑体制内的投下官吏,由此也被纳入朝廷的官吏迁转体系,成为了朝廷的常选官。
至元初诸王旭烈兀位下官员高鸣,原本“为彰德路总管。世祖即位,赐诰命金符。已而,召为翰林学士兼太常少卿。”至元五年(1268),忽必烈更是任命高鸣为御史台侍御史。马显为诸王也速不花五户丝食邑平阳路和顺县县令,至元六年(1269),元廷下令“调天下官”,“君(马显)自以治绩不下任,其铨授除榆次主簿,君受命曰:‘令与簿,虽有高下,职王事则一也。’”
元朝诸王、贵族等诸投下主,虽仍可以任命其私属、宿卫等充当五户丝食邑的投下官吏,但经过元廷逐步调整与完善朝廷的迁转调任之法的施行,使得五户丝投下官成为了元廷的流官。
随着元廷官吏迁转法的施行,使得食邑投下官员前往其他地方进行赴任,使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朝廷的流官,甚至部分五户丝投下官吏,成为了朝廷的常选官。此迁转调任之法的施行,成为了元廷改变五户丝投下官吏本身属性的重要举措,使其不仅具备投下主投下官吏的性质,而且还被纳入元廷设计的地方管民官体系之内,同时也具备了朝廷流官属性。
元廷对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任命的规定更加制度化,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任用体制。“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朝廷,而后授其职。”可见,诸王五户丝食邑投下官员的任用,需要投下主向朝廷举荐,在得到准许后才能任用。
自世祖伊始,元廷规定诸五户丝投下达鲁花赤赴任之初,必须经过中央诏令,并按诏官员的品秩授予宣敕以及相应的散官。
至元十八年(1281)之时,元廷又规定:“凡诸王位下合设达鲁花赤,并令赴阙。”即诸王食邑投下达鲁花赤,必须赶赴京师接受朝廷的正式任命,才能到封地内任职。元中期对于食邑头下官吏的选任规定更为严格。
对于诸五户丝投下主所荐举的投下达鲁花赤,需要提交正式的案牍文书与任命令旨,移送至中央,以供中书省查阅。如若投下主所荐举的官员不称职,元廷也会要求投下主重新选任人员,五户丝投下主所任命的官员甚至于还发生过“一个月日未满,又重委付一个来有”的现象,可见元廷对于官员的任用与选调,具有较大话语权。
文宗曾“令诸王封邑达鲁花赤,推择本部年二十五以上、识达治体、廉慎无过者充;或有冒滥,罪及王傅。”随着元廷中央集权之势的加强,朝廷对投下达鲁花赤的任命逐渐正规化和制度化。
元廷经过一系列对五户丝食邑投下官员铨选制度的调整,是元廷将地方官员的迁选权力收归中央的体现。自此之后,地方上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相应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均需要一一申禀中央,在得到中央的准许之后才能够顺利实行,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还要接受中央的监督与管控。
中央通过对五户丝食邑封地内官员选任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也说明了在此辖区内财权归属的演变,以及最终由中央掌控的局面。在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下的投下官员设置中,分为投下达鲁花赤与朝廷流官同署、共治,五户丝食邑分封地内的地方政府的事务决策与运行,一般由达鲁花赤与朝廷流官统一行使。
达鲁花赤与其他管民官,“连位共署其职固有正贰,而出政令、治刑法,则同归于理而已。”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赋税征收与劳役摊派事宜的相关流程,及其决策与运行模式五户丝封地内食邑户的科差,是由各路总管府进行具体负责,并统一关支,最终交由中书省裁断。
由此可见,在建元之后中央已然经将五户丝投下食邑民户,所应缴纳赋税的征收权力与征收方式,收归由中央来负责厘定与执行。于此之外,《元典章》对此五户丝户民差发的相关事宜,亦进行了相关记载:中央之所以颁布此项条例,亦是为了言明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民户(五户丝户)所要缴纳的丝料、包银等赋税与诸色课程等等,皆由本路总管府进行负责征收,而后依据中书省的规定将财赋关支给各投下主。
而诸五户丝投下主,只需派人前往食邑的路府州县政府,“顺便处取要”。此案例彰显出在至元初期,诸五户丝投下主已然无权对封地内的民户,进行征缴征税。而对于诸投下主自行派遣使臣征收食邑赋税的现象,元廷对此加以明令禁止,如仁宗延祐元年(1314)四月丁卯,元廷诏令:“禁诸王支属径取分地租赋扰民。”
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履行,一般情况下由朝廷系官(流官)负责,投下主及其所任命的官员并无权干涉。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不同于草原兀鲁思分封体制,诸王拥有随意科征封地内赋税的特权。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中央与诸投下主的财权分配中,中央占据着主导地位。
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投下达鲁花赤,作为投下主的代表和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达鲁花赤对地方事务的决策与运作行,具有监临权和部分决策权。然而投下官员虽为投下主所举荐,但元廷最终将投下达鲁花赤融入到了地方路府州县的迁选体系之内,使得投下达鲁花赤最终没能够演变成为自成一体的局面。
而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诸多权力与事务,尤其是财政权力与财政事务的行使过程中,达鲁花赤与其他管民官以及佐贰官,共同主持事务的决策与运行。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路府州县政府,其财政权力与职能的行使,主要由投下长官达鲁花赤与朝廷有司官员共同行使,然而诸投下主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虽然享有各种财政特权,但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财权分配中,中央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五户丝食邑内路府州县的财权,始终表现为以朝廷有司官员为主要负责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