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君弱臣强,武人跋扈张扬。宋初,针对晚唐五代以来的弊政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稳固统治。 那么,宋代复除制度是什么?对待不同群体如何实施?
背景宋太祖时期,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复除制度到了宋代,不仅承袭前代又有所补充,复除之法日趋完善。翻阅宋代史籍,宋代复除用法灵活。复除制度,起源于周代对征役的“施舍”之制。 宋朝“复除”、“给复”、“赐复”都是指复除制度。就其概念而言,是指免除赋税和徭役。
对先贤的给复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宋朝统治者往往采取措施进行思想教化,以宣扬君臣之义和封建节孝思想。 通过对先贤以及先贤之后的褒奖,以达到社会表率的作用。其主要手段除了旌表门闾之外,就是给予这些人复除特权。 宋朝时儒学复兴,统治者推崇儒学。不仅对孔子进行奖封,而且对其后裔也给予复除。
宋朝统治者认为“素王之道,百代所崇,传祚袭封,抑存典制。”宋太宗年间,以孔子四十四代孙、司农寺丞孔宜为太子右赞善大夫,“袭封文宣公,复其家。”宋仁宗庆历年间,孔子四十六代孙孔旼也“以行义闻,赐粟帛,又给复其家”。 宋朝推崇前贤,对前代明贤之后也进行褒奖、给予复除。
对品性出众之人的给复孝义是古代人民行为的准则之一。正所谓“冠冕百行莫大于孝,范防百为莫大于义。先王兴孝以教民厚,民用不薄;兴义以教民睦,民用不争。率天下而由孝义,非履信思顺之世乎。”故中国历代历朝统治者都极力推崇孝义之士,并对有孝义的人给予复除,以达到“家被复除,人知廉愧”的目的,起到社会模范作用。
宋朝对节义之士进行给复,劝导人们守节从孝,维护封建节孝观。“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刲股割肝,咸见褒赏;至于数世同居,辄复其家。”不遗余力的优奖孝义人士。
宋政府对这些“介洁之士”的旌表奖赏,一方面是希望以此为手段达到“厚于民风”的目的,更重要的还是笼络士人,巩固王朝统治的需要。
对民兵的给复宋朝的弓手巡兵、耆长壮丁等都是身役。民兵的负担相当沉重。宋朝统治者,也会采取措施,以调动其积极性,而这些措施中就包括给予复除。宋仁宗时期,宋庠在建议措置河北、河东强壮及弓手时,就曾建议厚其蠲复,于“强壮之家,除正税外,令本属州县体量民情,于科调中最所惮者,一切免放。”从而达到厚恩以励众的目的。
稍晚时期的吕陶在论述民兵制度时,就曾建议以“义勇为上下之籍,精其阅习而课其艺能,择其武壮健勇而中于式度者,处之上籍,或蠲不急之役,或宽过重之敛,以慰其为兵之心,以闭其奔走不已之渐。”从而达到“人人要利而竞劝,举三路之农夫半为异时之精兵”的目的。北宋时期,陕西弓箭手的蠲复应形成了完善的制度。
南宋绍兴初年武昌(今湖北鄂县)令薛季宣组织民兵时,就要求“民兵蠲复制度,略依陕西弓箭手法”。绍兴以后,民兵、万弩手“免户下三百亩税赋及诸般差役”,湖北、京西民义勇第四等户“与免非泛差科”。随着形势的稳定,民兵复除制度也得到恢复和完善。
对学生的给复自汉以来各朝多有对学生的复除,北宋前期兴起了办学高潮,但未见对学生的复除。宋神宗的臣子有提到这点,可在北宋前期并没有实施,到了中后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实施三舍法。 学校生员才享有一定的复除权利。宋徽宗时期,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不同程度的给予免役的特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不同程度的给予免役的特权。对没有通过三舍考试的学生也一定程度给予复除。
大量的学生及其家属享受免役的特权,带来了相当大的社会问题。宋徽宗时期,一臣子上奏,说:学生大量给复,兼并之家借机遣子弟入学以求规避徭役负担,而中下户负担加重,以致逃亡避役,已经影响到了徭役的正常征发。
宋朝时期的太学生及曾经省试的人所享受的权利,仅是可以募人充役而已。殷实的士子自然可以通过募人而免役,可是贫困者就不得不亲自去充役了。宋神宗时期,福建路就有举人应役的记载。
对单丁、女户、未成丁等户的给复宋朝对单丁、女户、未成丁户等也有复除的规定。宋哲宗初期,反变法派当政,司马光在上书皇帝,论述募役之法的危害时就说:“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可见宋朝王安石变法之前,这些人户是可以免除徭役的。
王安石募役法施行之后:“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这些人户与官户形势户以及寺观之家一样都要缴纳助役钱。 南宋中兴之后,“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庶几孤寒得所存恤”宋朝政府又恢复了对这些人户的复除权利。
遇天灾后的给复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蝗灾、风雹、霜雪、地震、饥疫等等。宋朝自然灾害频发,据有关统计两宋三百多年间水灾、旱灾等六大主要灾害共发生 1219次,平均下来每年将近四次。
暴雨或者长期的阴雨都会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官报告:“丹徒等县大水害稼,诏给复一年。”暴雨骤至,往往冲毁房屋,损害庄稼。宋真宗咸平二年(999),陕州灵宝县(今陕西灵宝)暴雨:“崖圮,压居民二十三户。诏调其存者米口一斛,五户有伤者给复一年,八户有死者给复二年。
与其他灾害相比,旱灾破坏力尤其大。“民之灾患大者有四,一曰疫,二曰旱,三曰水,四曰畜灾,岁必有其一,但或轻或重耳。四事之害,旱暵为甚。”统治者面对旱灾,往往也积极应对。宋太宗针对这些地区:“今年田租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第二年,永兴(今陕西西安)、凤翔(今陕西凤翔)、同(今陕西大荔)、华(今陕西西华)、陕(今河南陕县)等州旱,诏“给复三年”,免除了三年的田租。
除了上面的天灾外,还有蝗灾,其对庄稼损害巨大,往往是大规模蝗灾过后,田地为之一空,颗粒无收。统治者采取各种方法消灭蝗虫。在捕杀蝗虫过程中对苗稼损伤的不仅给予实物补偿而且免除田税。
宋朝给复制度封建时代,帝王是权力的源泉。蠲放赋税体现的是帝王的恩德,地方官吏不能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浩荡的皇恩之上。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小农经济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基础,正如宋代统治者所说的“农,天下之本也”。
宋朝统治阶级及士大夫都认识到不能对农民进行过分的剥削。正所谓:“民之利莫先于省征徭、宽赋役,民之害莫大于用兵甲、挽刍粟。利害有大小,康济有先后。”
无论是宋朝统治者还是士大夫都主张以惠农为本。故宋朝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往往处于自身统治的需要,也善于在“贵农”的旗帜下,“推给复之典”。复除政策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对对自身统治特权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出赵宋王朝相对宽松的治民思想。蠲复便成为了当时所提倡的善政,如果是国家行为,便要交付史馆,载入史册,歌颂帝王伟业。
宋朝帝王每遇天变,往往也会主动降德音,给予复除,以图上天的庇佑。宋太祖、宋太宗在涝灾出现后采取了包括复除在内的不同措施,但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顺应天变的警示,祈求上天免去惩罚。
宋朝士大夫为了规劝皇帝,往往将天变与皇帝的为政得失联系在一起,要求帝王每逢日蚀、地震,“必降诏书,求直言极谏之士;必降德音,复赦宥复除之令。”这是我国古代臣子规谏皇帝的手段,也折射出皇权至上的理念。宋朝皇帝如太祖、太宗等出于神化及巩固统治的需求也乐于接受天变的启示,赐予一定的复除。
结语宋朝时自古以来的身份性复除无论是在对象上还是在范围上已逐渐式微。自汉以来的临时性复除,由于加强皇权的需要而日益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