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发生狗咬人事件,人踢狗的冲突引发了广泛关注。事后,狗的主人要求踢狗者道歉,并索赔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宠物狗的医药费用,总计超过6万元。这一索赔请求引起了争议。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宠物狗咬人后被踢伤的案件,法院对狗主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未支持。
狗咬人与踢狗事件引发的赔偿争论
2023年1月的一天,早上8点钟,房山区某居民小区内,一名住在10楼的王女士牵着两只宠物狗乘坐电梯下楼。当电梯抵达6楼时,正好碰到小刘想要进电梯。在王女士建议小刘等下一班电梯的情况下,小刘由于急迫上班而决定进入电梯。进入电梯后,小刘被一只狗咬伤了小腿,随后出于本能将狗踢开。
事情发生后,小刘径直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805元的赔偿。王女士对此表示不满,她认为自己已经劝告小刘等下一班电梯,然而小刘在知道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上楼。
王女士在赔偿小刘之后,又将其诉至法院,指出小刘在电梯内踢伤了宠物狗,导致狗受伤,从而给自己带来了身心上的痛苦,使得她不得不住院一个多月。她要求小刘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宠物狗的医药费,总计超过6万元。然而,小刘对此不以为然,表示事件的起因是狗的攻击,自己是受害者,无需赔偿。
法院认定狗主人负全责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首先关注的焦点即是王女士和小刘之间,究竟谁应当为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首先,王女士在上班高峰期间,选择携带宠物犬乘坐小区电梯,而她并没有给狗戴上嘴套或将其放入犬袋、犬笼,这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虽然王女士并没有故意让狗咬伤小刘,但她的行为却在事实上引发了损害后果,因此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法院还需考虑小刘踢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王女士的行为本身即为违法,而被狗咬伤的情况则构成非法侵害。小刘作为被侵害人有权采取合理措施来制止这种侵害行为。针对狗的攻击,小刘将其踢开是出于保护自己安全的需要,这一反应既合理又合情。从现场监控来看,小刘所进行的只是简单地将狗踢开,并没有明显的重击或踢打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小刘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未构成侵权。王女士要求小刘道歉和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拒绝了她的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王女士所有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公众警惕宠物纠纷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出,文明养犬的责任尤其重要,面对他人的侵害,合法的自我保护并不构成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当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小刘为了制止狗的侵害——在被扑咬的情况下采取了踢开的行为——是合乎正当防卫原则的,没有过错,应当免于责任。
我们应当理智认识到:出现损伤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存在赔偿责任。狗咬伤他人并不意味着狗主人就能反向索赔,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很可能会加大矛盾,影响邻里和睦。因此,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提倡,甚至不可取。
法官同时告诫市民,公民享有养犬自由,但在享有宠物陪伴的同时,也需依法文明养犬,尽到管理和照料的责任。这样不仅能够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也可以避免自身陷入纠纷。万一犬只咬人,宠物主人和受害者应当妥善协商处理,避免矛盾扩展,以共创和谐社会为目标。同时,法官也提到,处理类似事件时,务必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以免事件进一步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