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因果和轮回法则”的关系
在今年的初秋,有一位道友曾面对面地向我提问说:因果大还是轮回大?
我当时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回复:因果就像是我们世间的法律一样。轮回,就像是公检法机构组织一样,谈不上谁大谁小。
我们,平常也不可能说法律大还是公检法大吧?!
又说,因果是最基本的律条。造如是因,得如是果。同样的,一个人触犯法律,迟早是要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而此审判和惩罚的机构组织,就如同我们人世间的公检法系统组织机构是一样的。
法律是指社会公民在一个组织或国家内依法享有和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普遍性、进步性、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
因果是指我们当下所承受、所施为的一切心理和思想行为的感受和状态。
这样子来说。
好像因果的确包含的范围是远远大于法律的,相应的类比来说,轮回法则的因果含义,将比世间的公检法组织机构的法律意义将更加广大。
当然,这一切也将随着立法的进步,会逐步完善。
实际上,今天我们试论的主题是因果和轮回的关系!
没有基础的因果,轮回将不复存在。
因果是准则,是律条!
轮回是因果具体显化(体现)的一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