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名基金公司已婚男上司出轨女下属,引发网友热议。据了解,男子夏某为基金公司市场负责人,已婚且育有一个5岁的孩子。夏某的女下属蔺某是基金公司的一名经理。2022年7月份时,蔺某已经答应了相恋三年男友的求婚,且已经见了双方的父母。
可不曾想,蔺某在答应男友求婚后仅仅一个月,就在出差时,与上司夏某在入住的酒店内发生了关系。事后两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此后蔺某为了与夏某鬼混,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欺骗男友,并与夏某在其车上、夏某家中等地方发生过关系。夏某许诺将会利用手上的权利,在年底时给蔺某多分30万元。
男友得知真相后,从蔺某手机找出两人的聊天记录及蔺某曾网上购买过一盒安全套的订单记录。
随后男友当场质问蔺某,蔺某承认了与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苦苦哀求男友不要将此事传出去,但被男友当场拒绝。
事后男友当着蔺某的面拨通了夏某的电话,夏某承认了其是在南京出差时,与蔺某第一次发生关系的,并也哀求男友不要将此事张扬出去,但也被拒绝。
1、通过蔺某与夏其的描述,虽然双方当时可能是喝了酒,但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因此不涉及到违法犯罪。属于道德问题。
2、从情理上讲,得知相恋三年且已过答应求婚、见过双方父母的女友与别的男人翻云覆雨,确实难以接受。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法律上讲,由于男友还未与蔺某登记结婚,两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男友不能据此要求蔺某予以赔偿。
但夏某的妻子就不一样了,其可以以夏某背叛婚姻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即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夏某少分一点。
3、虽然男友不能主张蔺某赔偿,但仍可以要求蔺某退回三金或彩礼等财物。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蔺某在婚前就做出这样的事,想必这婚也结不下去了,因此,男友之前包括求婚用的戒指,或已经支付的彩礼,都可以主张蔺某全部归还。
总而言之,男友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蔺某的财物,都可以要回来,而蔺某负有必须归还的法定义务。
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夏某与蔺某之间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即便夏某承诺年底会多分30万元给蔺某,双方的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
也就是说,由于夏某是已婚人士,蔺某明知其是已婚上司,却仍然与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两人之间30万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蔺某到最后不仅失去相恋三年的男友,连30万的承诺也拿不到,最终工作都有可能丢了,真是得不偿失!当然,夏某自然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而对于男友来说,或许提前发现,并及时止损,未必不见是一件好事!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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