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摔落,随即被送往县医院急诊救治。入院诊断为1、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根据医生建议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十椎管减压术”治疗。
经术后治疗观察张某某病情好转,遂于2020年10月26日出院回家休养。张某某虽按出院医嘱严格用药调养,却在一个月后出现腰背疼痛,并伴有右大腿外侧麻木症状,且症状持续加重。不得已张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在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脊柱后凸,2、腰椎骨折L1(术后)。
医生告知症状成因是术后固定松动导致,并且需要重新进行固定手术。2020年12月21日张某某在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接受了“后腰椎内固定十腰1椎体次全切+骨折复位+椎间盘切除+钛网植入+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恢复稳定实际住院11天后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县医院过错给张某某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具状起诉。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县医院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1036元。
三、被告县医院辩称
1.县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已经按照诊疗规程尽到诊疗义务;
2.鉴于本案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经鉴定为主要原因,参考责任比例范围为60-90%。县医院愿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张某某按照90%责任比例要求赔偿明显不当,有失公平,县医院认为按7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4.鉴于张某某诉求赔偿责任比例较高,其超范围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四、鉴定意见
原告张某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某县医院在对患者张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张某某二次手术翻修内固定的原因力大小以主要原因为宜。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78935.54元;
2.营养费780元(30元/天×26天);
3.护理费4479.54元(26天×172.29元/天)参照上年度某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2885元/年的标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天×26天);
5.交通费260元(10元/天×26天);
6.误工费3939.46元(55304元/天÷365天×26天),因张某某未提供近三年工资收入证明,张某某无固定收入,依据鉴定意见,参照上年度某省农、林、牧、渔业55304元/年的标准计算;
7.鉴定费19300元;
六、庭审意见
鉴定结论充分考虑了现有鉴定资料、复阅影像片及现场调查的情况综合进行评判,并以此作出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认定县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程度与张某某损害后果之间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
县医院认为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已经按照诊疗规程尽到诊疗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县医院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结合张某某的诊疗情况,认定县医院应承担张某某本次住院治疗各项损失75%的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合计108474.54元。由县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83273.32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七、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4日判决,某省某县医院赔偿张某某81355.9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