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王九洲律师:宠物在寄养期间去世的责任承担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11 13:34:07

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责任和损失如何认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九洲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举证分配,分析汇总了宠物在寄养期间去世的责任承担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宠物在寄养期间去世的责任承担判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托养宠物的饲主与寄养受托方之间达成的有偿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寄养受托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其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涉及的法律要点

1.合同定义与类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合同成立与效力: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有当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正式生效。

3.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寄存人的义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5.违约责任:

如果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返还义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如果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间,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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