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丹阳律师:无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原则及内容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09 13:56:02

一个人既没有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经离世,这样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其身后的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典型案例审判思路,梳理解读了无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原则及内容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无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原则

在中国,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没有立遗嘱,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归国家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2.归集体所有: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遗产则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债务清偿:在遗产分配之前,必须先清偿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4.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酌情分配: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有人对其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属于酌定分得遗产制度,不仅限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5.法律程序:在确定遗产无人继承后,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遗产的归属问题,这可能涉及法院的判决或公证机关的介入。

二、律师观点

为避免身后财产纠纷最好立遗嘱

当事人生前最好能立份遗嘱,以避免身后发生各类的争议,遗嘱的形式很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最好的方式还是去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不仅是处分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另外也涉及对当事人生前的监护、扶养安排等事项。

在立遗嘱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附上相关的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说接受遗产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可以撤销他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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