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存在“中间人”、“介绍人”信誓旦旦跟你说:“放心吧,他到时候不给你,我给你!”,此时,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中间人”、“介绍人”承担保证责任?口头保证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关凯予律师结合概念实质及审理逻辑,对口头担保的法律责任判定进行了分析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口头担保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担保并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如果担保合同未能以书面形式明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担保合同仅以口头形式存在,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涉及口头担保的情况,除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担保人曾经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对此无异议,否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实践审判要旨
1.保证人口头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是否有效?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方式只有两种:①书面放弃;②通过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放弃。保证人如果仅仅是口头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又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的实际行动,债权人不要轻信保证人的口头承诺。债权人以一般保证人口头承诺放弃先诉抗辩权为由,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依据保证人的口头承诺主张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口头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能使得已经消灭的保证责任“起死回生”,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新的书面保证合同。
3.微信承诺提供保证担保,是口头保证还是书面保证?
如果保证人通过微信向债权人承诺,同意针对债务人的某项债务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并且能够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信息的,这种承诺是否成立“书面的保证合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 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律师观点
在设立担保合同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详细约定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字确认,以增强法律上的执行力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