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的商品房,提前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法律不二心 2024-10-30 18:55:42

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有朋友向笔者咨询,自己购买的商品楼房未经综合验收,但包括自己在内的部分业主已实际入住该商品房,并缴纳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然而,有部分业主以商品房未经验收且未实际交付为由,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资金不足,该商品楼的电梯及供水供电被迫停运,导致纠纷。

该问题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未对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深究。但该案件涉及商品房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交付业主使用,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费的问题,值得探究。

商品房的交付,通常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工程验收报告或测绘报告为基础,由业主签收正式的交付文件,即为商品房的正式交付。基于交付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已出售并交付给买受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上述条款还特列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见,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若产生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该费用应由建设方负担。该条款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交付才能产生物业业主交付服务费的情况,那么前文谈及的“非正式交付”行为,是否能为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带来合法基础?

01笔者认为:若已实际入住并使用商品房,理应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从法律规定来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禁止交付,从《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部门法都能看到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该条规定所作之行为就必然为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作出限制,但当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并不包括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使在未经竣工验收下进行房屋交付,该行为亦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无效行为范畴。

况且,从立法目的来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禁止交付,是为加强开发商对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对工程安全问题的约束,及保护业主防范不合格房屋带来的隐患,并非从立法上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房屋的交付行为的效力。

基于此,对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屋,业主从事实上已基于合同约定合法占用不动产,基于该占有事实,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依约完善房屋的竣工验收进度,及基于该占有事实,产生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02免交物业管理费存在安全道德风险

尽管学界存在未经竣工验收交付行为“无效说”,但考虑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平原则,买受人自愿在交房手续上签字,并实际装修、使用房屋,享受物业公司带来的服务,实际上已经符合了收楼业主的形态。

若此时对提前入住的业主免收物业费,则会带来大量业主为享受免交物业费的“头啖汤”,进而抢先进驻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引发更大的安全及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性及上述观点,业主自楼房交付(收楼)之时,便应依约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即物业服务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不存在“房屋未验收,物业合同不生效”一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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