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递丢件、毁损,在大众日常网购中相当常见。笔者在闲置物品交易中亦曾遇到过该类“丢件”的情况。所幸快递公司厚道,只需笔者提供订单截图即全额赔偿,从而避免一场因几百块标的引发的诉讼。
然而,并非所有丢件、毁损都能如愿赔偿。笔者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从事海淘(代购)职业,海外购买一个价值过万的奢侈品牌饰物,后寄送给客户,在某快递平台上下单并购买了1元的保价服务,后该平台快递员将该物品取走并安排发出。
不幸的是,该物品在快递运输途中被烧毁。经双方协商,平台方仅按1元保价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500元,当事人不服,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从基本案情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无疑是快递公司要不要全额赔偿不足额保价物品的损失。按照民法“损害填平原则”,多数观点会支持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这意味着足额保价甚至购买保价服务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对此笔者认为应有所区分。
01未保价的快递,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首先,针对未保价的快递,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处“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实就是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即,即使寄出的快递没有保价,根据货运合同的一般规则,只要能举证证明实际货损的,承运人应按照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叠加适用的前提下,按实际货损来进行“全额赔偿”,是可以被支持的。
02未足额保价,亦有全额赔偿的可能
实践中,多数寄件人都有保价的意识,尤其是对贵重的电子产品、奢侈品的寄送。当然,不足额保价也是常态,上述案件就是这种情况。但即使这样,也并非只能按照保价条款上约定的金额来赔偿。
首先,保价条款属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提升交易效率,预先在合同中统一进行约定的条款。《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也相当明显,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履行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即快递公司应当尽到对保价服务的释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用户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假设上述案件当事人在平台下单时购买了1元的保价服务,但平台未通过该下单系统向用户弹窗提醒保价规则等相关保险义务条款,则会被认定快递公司(平台)未尽合理提示义务,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依旧仍可能按实际货损进行赔偿。
当然,若快递平台已尽保价条款提示义务,寄件人仍未足额购买保价服务的,应视为保价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一致,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03三倍运费赔偿的“误区”
曾经笔者也陷入过“三倍运费”的误区,即未保价的货物一律按照三倍运费进行赔偿。此处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但该部门法仅约束的对象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与平常网购平台常见的快递公司应有所区分。
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更说明了普通民营快递不适用该法的赔偿规则:“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见,该法条通过准用性规则将相关法律责任转移到其他法律法规。
综上,笔者认为,在网购寄送贵重物品时,原则上应当优先考虑足额保价服务,尽管不保价亦能有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但寄件人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加上纠纷产生后必然会产生额外的维权成本,得不偿失。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