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笔者收到后台朋友的咨询,其在公司加班工作期间受伤,但公司对此否认工伤,并拒绝赔偿医疗费,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笔者对此产生疑问,在公司加班工作时受伤,所受伤害理应成立工伤,此处应该没有太大疑问。但经追问,其告知笔者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班,即员工是在自愿加班下受伤。公司以没有强制其加班为由,主张对该员工的受伤免责。
对于工伤的定义,本质上就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受的伤害。当然,此处的“伤”必须是急性伤害,不能是因为自身慢性疾病导致的伤害。而工作时间,一般仅限工作时间,即包括上下班通勤时间,亦包括加班时间。如果是在正常加班中受伤,对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本案属于员工自行加班,若严格遵循法律定义上的“加班”,该员工实际上并非处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其加班未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且加班的工作内容、时长均未有证据予以证明,确实会对工伤认定产生影响。
基于此事实衍生出的另一问题是,员工自愿加班,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加班?非正式、合法的加班能不能构成工伤。
01笔者观点:如果自愿加班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多达十种情况,但均未明确自愿加班受伤能否构成工伤。然而,考虑工伤的本质特征——因工受伤,只要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论其所处地点、时间,均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
回归到上述案例,该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未经领导同意下自愿加班,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职业所带来的受伤风险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若否认工伤,则明显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点,员工加班是基于自身岗位工作需求,加之用人单位未加以制止(默示同意)加班,单位作为工作成果的最终受益者,应当对员工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若员工在自愿加班过程中非因工受伤,或者是加班“揽私活”时受伤,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是非因本职工作受伤,即不构成工伤。
02反方观点:非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所受伤害,一律不构成工伤
首先,该观点实际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行了严格的文义解释。一旦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中的其中一个要件,则不构成工伤。
其次,员工自愿加班,实际上是在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即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自然也不用承担由此带来的工伤赔偿责任。
最后,尽管单位是员工自愿加班的最终受益者,但毕竟员工是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工作,只是为工作便利选择留在公司工作,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不能一概以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为由要求公司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最典型的是,员工因自身职责需要而自愿加班,但加班的地点选择在家中,在家中所受的伤害是否亦等同工伤呢?
03写在最后
综上,是否构成工伤,可以从主客观一致的观点出发,即员工主观上是为单位的利益及本职工作的需要而选择加班,客观上所受的伤害亦是其为实现工作目的所致,即构成工伤。该观点亦是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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