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笔者遇到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入职劳务派遣公司,被外派到外包岗位工作,由于用工单位人员安排问题,该名劳动者被项目组(用工单位)辞退。随后该劳动者回到派遣单位,单位又向该名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天之内,该名劳动者被两家单位同时解雇...
从劳务派遣的机制来看,实际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的做法不罕见,尤其是对某些辅助性、外包性项目的岗位,一旦项目结束或者劳动者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用工单位可以直接要求退回该劳动者。上述该名劳动者被退回便是这种情况。
但对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而言,双方建立的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被退回至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呢?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01派遣单位不得以被退回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属用工单位行使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权利,亦属于行使其自身的用工经营自主权,无可厚非。但该退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后续不能得到保障。而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过错情形,单位当然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考虑其在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若用工单位对其已经过多次调岗换岗,且被多次退回的,派遣单位可以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上述案件,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接连又被派遣单位辞退,该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02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途径
当然,并非所有劳动派遣,派遣单位都不能解雇派遣员工。因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此时劳动者处于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依法律规定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而此时派遣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尽快安排劳动者到新的用工单位,避免造成停工损失。
但部分劳动者会在该期间不服从派遣单位的工作安排,或双方无法对新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派遣单位无法安排新的工作给劳动者,导致双方陷入用工僵局。
此时,为避免用工资源浪费,派遣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劳动者在相同劳动合同条件下,拒绝到新的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03写在最后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起源于欧美国家的用工方式,其低成本、高弹性的优势,逐渐成为用人单位的主流用工方式。但现阶段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并不完善,用工容易出现“”岗位分包再分包”、“劳务派遣再派遣”等情况,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此,在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务必要把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并主张其对自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