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到底是给女方自己,还是给她父母?

法律不二心 2025-01-02 23:08:51

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笔者接触了几个婚姻家事案件,其中有两个涉及离婚彩礼返还的问题。

在过往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一直是较为含糊的。多数观点认为彩礼涉及财产赠与而不能随意撤销。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彩礼返还的问题就变得明朗得多,尤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规定了三个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然而,返还彩礼衍生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到底由谁来返还的问题,又或者说彩礼到底是属于女方自己,还是属于女方父母的问题。

01法院观点:属于女方家庭共同共有

给付彩礼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关系”。但结婚涉及两个家庭的问题,我们理所当然会认为应由女方家庭来返还这笔彩礼。但赠与关系的相对人是男方(男方父母)——女方(女方父母),若双方存在支付、受让主体混同的情形,则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需要先厘清到底谁才接受彩礼的主体或谁是彩礼的权属人。

笔者以“彩礼的归属”为关键字,检索到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指导性案例,该案例出自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认为接受彩礼一方应理解为“女方家庭”,即女方家庭对该受赠彩礼的归属构成共同共有关系(不区分份额的共有)。故在考虑返还彩礼时,应以女方及女方家庭作为返还主体,一并列为当事人。

也即,法院观点认为,彩礼的归属应当认定为女方家庭共有,不应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或女方父母共有。

02笔者观点:考虑彩礼的性质,不宜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彩礼,源于男方家庭为感谢女方家庭培育女儿,而作出的一种感谢或补偿。究其功能,可视为对女方家庭的补助,少数认为是对女方个人在经济上的支持。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独立地位愈发明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约”等诸如此类言语越来越少见,经济快速发展、婚姻自由观念普及等也让彩礼的性质发生了些许改变。

越来越多男方家庭给付彩礼,更多的是支持新婚夫妻组建家庭、建立美好生活等。这也让彩礼的性质变得模糊化,甚至有演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趋势。

当然,即使彩礼的给付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基于彩礼的根本性质来进行定义的,此处不应该存有争议。

在彩礼的归属上,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即使认为当今彩礼的给付更多的是对夫妻双方或女方一方的赠与,也只能作形式上的认定。实质上还是应视为女方及女方父母共有之。

其一,彩礼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则会造成对父母的不公。按照传统风俗,父母必然会为出嫁女儿筹办婚宴和购置嫁妆,收取彩礼可减轻父母在此情形下财产支出的压力,也可弥补女儿出嫁后父母生活保障上的缺乏。

其二,若认定彩礼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则容易导致彩礼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在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返还彩礼的问题上会变得复杂。

故对彩礼的归属问题,笔者与黄岩区法院观点一致。

03写在最后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加上相关法律制度愈发完善,相信未来涉及彩礼的归属、返还等纠纷的处理会变得越来越清晰,最终达到形式彩礼的流行,消灭“契约式”高价彩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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