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今,在包括一线城市在内的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类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至于在涉及村集体分红、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时,外嫁女会被排除在分配名单外,不能与同村男性享受同等的权益。
而在大部分外嫁女仍然保留在原村户籍的情况下,其在该类收益补偿上会变成“两头空”——娘家和婆家都分不到任何补偿或收益。
外嫁女不分、少分的多数理由都出自其集体组织的村规民约中。“娘家村”不分的理由大多为“嫁出后不办理迁出的,自行脱产”,而“婆家村”则以“结婚迁入的,以迁移户口为准”等理由拒分。
该类村规民约间接把外嫁女置于两难境地,甚至有村规民约把外嫁女挡在村集体组织大门外的意思。
01从保护妇女权益层面考虑该村规民约,其合法性存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可见,村规民约排除外嫁女权益明显违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是否应享受集体组织收益或者补偿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2024)鲁行再8号裁判观点——“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考量标准。
1.户籍在拆迁开始前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
2.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
3.是否仍然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4.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
5.参考原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
6.在原农村集体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也即重点考虑的首要标准为外嫁女户籍是否在原集体组织,再考虑是否享受村民待遇。
02实践难点:如何证明外嫁女履行了村民义务
大多数外嫁女搬出原集体组织后,基本上就脱离了该集体组织的生产,甚至常年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才回来一趟。以致于外嫁女容易被认为其为非集体组织成员或未履行村民义务而拒发分红或补偿。
当然,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户籍是否迁出来认定,但是否有履行村民义务很难有量化的标准,尤其是在村委制度越来越完善的基础上,村集体组织的大小事情基本都由村委会处理。村民的义务大部分都集中在选举表决的事务上,加之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存在,即便是行使表决义务,也不会要求全体村民参与。
故实务中考虑这个标准时,一般都会让村委或相应机关承担举证证明外嫁女拒绝履行村民义务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也能灵活解决该标准的考量问题。
03笔者观点:虽司法层面能进行界定,但仍存在操作难题
即使在司法判决中外嫁女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落实到村集体分红的分配上,仍存在操作难题,其中一大原因便是村规民约仍作为村集体利益分配的首要依据。
该情况可以理解为:村集体分红仍以村规民约为分配依据,但相关条款已被司法判决认定为无效,村委应依法组织予以修订。然而,修订这些村规民约会涉及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村民都会持反对态度,修订条款会变得举步维艰,导致外嫁女在往后的集体收益、补偿分配上又陷入两难。
虽说时代在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对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在涉及到村集体利益的事情上,村风民俗等传统思维会变成左右因素,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仍任重道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