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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禁毒工作面临认知分歧,而难以形成统一合力。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偏重经济发展和业务绩效,忽视了毒品问题与经济稳定发展的紧密联系,对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将禁毒视为禁毒部门的独责,忽视了其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甚至犯罪行为,因此缺乏主动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同时,禁毒队伍建设滞后,缺乏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训,难以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需求。禁毒办专业人员匮乏,只能依靠简单培训后的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显得粗放,方法传统,且专业人员待遇低、素质差、流动大,禁毒工作成效不显著。
禁毒宣传机制尚不完善,宣教工作明显滞后。如今毒品更新迭代速度极快,已从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向新精神活性物质普及,且魔爪已伸向青少年甚至儿童。然而,禁毒部门在禁毒宣传方面缺乏统一规划和奖惩机制,未将此项工作常态化落实。数据显示,近年来大学生中新诊断的HIV感染人数年增长率高达30%至50%,青年学生每年新增艾滋病患者3000多例,增速惊人。尤其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防教育严重不足,多数学生和成年人对其知之甚少,甚至存在不会成瘾的误解。禁毒部门在推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缺乏科学宣传工作机制,未能充分发挥预防教育职能。
设置禁毒委和禁毒办作为禁毒工作的专责机构,是应对复杂禁毒形势的客观需求。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次年,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国禁毒工作,制定战略方针,统筹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具体工作由禁毒局承担,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要求将禁毒工作纳入规划,建立考评制度。
各地禁毒委作为辖区禁毒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研究确定禁毒工作的思路、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的解决。禁毒办作为禁毒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执行其各项决定,负责日常禁毒工作的开展。地方禁毒委参照国家禁毒委职责设立,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制定工作规划与目标、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指导下级工作落实、宣传并监督禁毒法律法规实施,以及建立毒情监测评估机制等。地方禁毒办则具体执行日常工作,负责分析毒情、研究对策、完善制度、督导考核、保障经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并确保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办部署的各项禁毒任务。
设立禁毒委正当且合理,但再设禁毒办作为常设机构需审慎。国家层面配备禁毒办较为合理,可提升效率;地方层面,公安机关内设禁毒办承担具体事务,但单一机构难以全面覆盖,当前制度资源下,禁毒办预设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当前,多地正积极推进禁毒专责机构实体化改造,并结合地域特色采取差异化做法,禁毒办主要存在两种运行模式:一是由当地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禁毒办设立于党委政法委,负责禁毒协调议事;另一类则直接由政府负责,禁毒办设立于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多为公安部门),内部成立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执行监督禁毒工作。
不管是公安机关主导的禁毒办实体化,还是将禁毒办设于政法委,或是将其并入党委之下,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禁毒办实体化后的“空转”问题。然而,这些尝试本质上都是为了提升禁毒办的地位、层次或话语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地位问题,禁毒办的设立规则仍具地方性。由于上位法缺乏相应规定,禁毒办面临授权不明的困境,地方性禁毒条例对其设置仅能提供概略性指导,难以明确、细化机构组织及职能范围。《禁毒法》等上位法应适时修订,对禁毒办的设置归属、工作机制、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能进行明确规定,既赋予其法律正当性,又明晰其法律定位,树立其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权威。
各地推进禁毒办实体化建设需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条件,构建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的禁毒工作架构。《禁毒法》及相关法规应完善对禁毒办法律地位的规定,赋予其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并制定细化的工作制度,形成闭环管理模式。禁毒办需专人专职、设施完善,并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通过禁毒文化建设、现代科技运用和专业培训,提升禁毒工作效能。宣传和奖惩机制是保障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强化考核、督办、问责、资金监管和群众参与,确保禁毒宣传与执法成效,营造以党建引领、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禁毒氛围,推动新时代“六全”禁毒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