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懂法的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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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以来,王某开设“爬行天下”网站,该网站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分别为专业讨论版块、市场交流版块、中介服务版块,其中中介版块的业务是为网站用户动物交易提供中介担保服务。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网站担任网站管理员,2014年担任市场交流版块和中介服务版块负责人。
在王某某任职期间,陈某通过该网站市场交流版块寻找买家准备将自己繁育养殖的野生动物出售,在找到买家后,通过中介服务版块要求王某某通过网站交易账号“爬天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担保服务,王某某依据网站担保服务条款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224元。
后经查实陈某通过该网站市场交流区联系买家通过中介服务出售c4条,网纹蟒1条,经鉴定黄金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网纹蟒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陈某因此获利6万元。
【以案释法】1.王某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爬行天下”网站作为野生动物爱好者的讨论交易论坛,推出中介担保服务的目的本就是为了野生动物爱好者在合法交易法律不禁止买卖的野生动物时,保证野生动物爱好者交易的安全性质,从而收取少额的中介费。
其服务本身属于针对网站用户不特定对象的交易行为,服务于网站用户的交易,具有日常性、重复性特征,属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但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要求担保服务的专业性,即能够识别所交易的动物,所以王某某在为陈某提供中介担保服务时,虽然并不一定会使得陈某的交易一定成功,但是也创设了野生动物被交易的法律风险,导致了国家珍稀野生保护动物被交易的后果。
“爬行天下”网站的中介担保服务作为一种担保服务,其具备民间担保的性质,保证交易符合买卖双方的预期,然后从而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王某某在加入“爬行天下”网站担任管理员,后担任中介服务版块的负责人负责对网络的交易上方提供中介服务。
王某某在任职期间也为网站其他用户提供中介担保服务,本着该服务是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的目的,对王某某之前担保服务的分析,其并未出现服务差错,可以认定王某某是可能知道陈某所交易动物种类是国家保护动物,却仍提供中介担保服务。
作为从事大型野生动物交易网站的负责人,从事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对于珍稀野生动物的交易构成犯罪是知情的,王某某具备违法性认识,却作出违法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传统网络共同犯罪的补充规定,其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
当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除罪量以外构成要件要素时,评价王某某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同时也要判断中立帮助行为者自身的法益侵害性,不能只考虑被帮助者的法益侵害性。
本案中陈某通过出售国家保护动物获利六万元,构成刑法341条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般具有可罚性质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其本身也意在通过帮助犯罪者获取较大的利益。
本案中陈某进行珍稀野生动物交易主要是为了宠物饲养的性质,王某某在提供担保服务中收取正常的中介费,其行为并没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也并没有牟取较大的非法利益,王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也规定了为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王某某的客观行为危害、主观罪过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因此王某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以对“爬行天下”网站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2.王某某是否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研究指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本案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争论。
在本案中“爬行天下”中介服务行为主要是服务于网站论坛内动物爱好者的正常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客观上独立于陈某的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王某某作为中介服务版块的负责人主观上也并没有与陈某达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犯罪合意,所以不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帮助犯。
律师看法:笔者认为,首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其服务本身是为信息网络的正常发展服务,只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者其罪过也相较于以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的行为人要轻,对法的漠视程度没有后者严重;
第三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服务所服务的群体也较多,单纯的以被帮助者的个数等因素判断容易扩大处罚范围。
因此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要从被帮助者的犯罪严重程度、被帮助者的个数及其违法所得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人的责任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对一些轻微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苛以过重的刑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应当剔除“应当知道”的内涵,不能仅因行为人具备一定的野生动物知识就推定行为人知道陈某所贩卖动物为国家珍稀野生动物,并推定王某某故意帮助陈某犯罪,该案王某某并不“明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某在担任网站管理员过程中,为陈某某出售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帮助,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