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水库偷捕者(上):北京非法捕捞水产品侦查艰难的原因

徐剑看事 2024-05-13 01:53:52

2024年5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了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的“水库偷捕者(上)”,引起了社会关注。偷捕者所涉的水域,是指横跨北京市延庆区与河北省怀来县的官厅水库,其中,延庆区占水库总面积的1/4。从侦查角度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侦查艰难,其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增殖放流区域禁止垂钓的理解。

今日说法:水库偷捕者(上)

一、“水库偷捕者(上)”概述

2022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接到举报线索,有人在官厅水库非法捕捞水产品。2023年6月15日,延庆警方成立专案组成功抓获了3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1名自捕自售人员,共43名涉案人员,收缴渔获物62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

2024年3月27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上述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决结果“水库偷捕者(上)”尚未披露。有人可能要问,“水库偷捕者”侦查过程为何如此艰难?

2008年9月,原北京市农业局、水务局和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止垂钓的增殖放流水域的通知》,其中官厅水库北京界内属于规定的区域。执法部门可能认为增殖放流水域全年禁止垂钓。官厅水库没有垂钓者,警方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如,被告人将渔船置于河沟死角、河道拐弯等隐蔽处难以发现。

二、捕捞与垂钓的区别

《渔业法》仅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没有一处规定禁止垂钓。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垂钓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如,国家允许成立了钓鱼协会。另一方面,垂钓一般不会对渔业资源有破坏作用,因此《渔业法》没有禁止的必要性。

《渔业法》规制的是渔业生产活动,如,本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据此,《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不同,司法机关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与非法狩猎罪的共同犯罪原理也不尽相同。相关分析将在“水库偷捕者(下)”详细说明。

《渔业法》尽管没有规定禁止垂钓,但并不意味着垂钓可以任意为之,如,他人承包的鱼塘通常禁止无偿垂钓。不仅如此,与非法捕捞有同等危害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也为法律禁止,如,《关于划定禁止垂钓的增殖放流水域的通知》。

对“增殖放流”水域的理解

所谓“增殖放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采取的措施,即,在渔汛生产期间,或者前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投放特定的苗种,或怀卵亲体。在特定期间和特定区域的垂钓与非法捕捞的危害具有同等性据此,不少地方性法规禁止垂钓,但执法部门不能认为,增殖放流水域全年禁止垂钓。

三、增殖放流水域全年禁止垂钓的原因

多数地方禁止增殖放流水域垂钓主要原因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正当理解增殖放流水域与禁渔区、禁渔期相同。不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如,根据2020年11月修订的《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采取了“封闭”式的列举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所谓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据此,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是禁渔区。鱼类等在前述场所的活动有期限,于是便有禁渔期的规定。

近年来,不少规模渔业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不规范,如,《渔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但本法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该法律“漏洞”被不少规模养殖业所利用,人们对鱼肉的安全也产生了担忧。

例如,南京与安徽交界处有一个天然湖叫“石臼湖”,因两省交界不能禁止垂钓,每日垂钓便是石臼湖的“景观”之一。多数垂钓者并不是爱好,而是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虑,如,湖中与养殖专业户鱼的“味道”不同。某区,或者县单独管辖的水库则是普遍实行全年禁止垂钓,有人可能要问,水库里的鱼去了哪里呢?

增殖放流水域全年禁止垂钓的原因

就北京官厅水库禁止垂钓而言,由于是两省交界,北京增殖渔业资源与河北共享,社会不需要追问水库的鱼去了哪里。但适当开放垂钓活动可能更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如,隐蔽在河沟死角、河道拐弯处的非法捕捞船只早已被垂钓者发现,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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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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