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伤人的“魔豆”:销售“魔豆”中药应当认定的罪名

徐剑看事 2024-05-24 05:50:14

2024年5月22日,今日说法播出了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的“伤人的‘魔豆’”,其中的“魔豆”引发了不少公众关注,如,“魔豆”作为中药销售应当以何罪定罪量刑等。但国家与社会更需要关注的是,“通知”已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已不能禁止减肥药品的销售和使用。

今日说法:伤人的“魔豆”

一、“伤人的‘魔豆’”概述

2021年1月12日,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相衙镇派出所“义警”张德猛在每周例会上反映了服用“魔豆”减肥产品的情况。其妻吃了这个药丸一个月尽管瘦了20多斤,但也有不适反应,据此案发。经鉴定,减肥药丸含有盐酸曲布西明,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到2023年两年的时间内,被告人王某嫣在浙江省衢州市制贩“魔豆”减肥胶囊获得净利润高达86万元。

根据王某嫣交代的线索以及其他证据,2023年2月至11月,山东省宁津县警方先后在浙江、北京、广东、山西等15个省市33个城市抓获62名犯罪嫌疑人、打掉违禁减肥胶囊制售团伙8个、查获窝点15个、查扣大量曲部西明原料药成品药末成品胶囊以及生产设备,总计涉案金额达8000万元。

目前,被告人王某嫣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被告人王某红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80万元。其他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正在审理之中,有人可能要问,“魔豆”以中药的形式销售,地方司法机关为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本案?

二、“伤人的‘魔豆’”的性质

“魔豆”之所以伤人,其原因是其成分含有盐酸曲部西明成分。2010年10月30日,原国食药监办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自发布通知之日起,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或者原料药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定罪处罚。但根据《通知》的内容,多数人可以根据文义解释得出国家并未停止西布曲明作为处方药品的结论。一律禁止西布曲明处方药,可能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不少国家并不禁止西布曲明作为处方药使用,我国减肥群体可以从国外获得处方药品,据此,国家可能不能从根源上禁止西布曲明的使用。另一方面,境外减肥中心可能将西布曲明作为处方药使用,减肥群体可能赴国外治疗,据此,国家可能也不能禁止自然人在外国治疗“肥胖病”。

正因为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但国家不能从根源上停止使用。不法人员便将西布曲明以保健食品加以销售,地方司法机关将在保健食品中加入该成分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魔豆”的生产、销售不同,是以中药的名义出现,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共有一句,前半句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句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魔豆”中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评价为“严重危害”,司法实践中的重刑观念,不少地方司法选择了量刑较重的罪名。

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可以提示减肥群体,倘若一定要减肥可以作为“疾病”处理。目前,肥胖病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如,原国食药监办认为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据此,减肥治疗费用不宜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销售“魔豆”中药应当认定的罪名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对《通知》的影响

根据《通知》,我国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了前述的批准证明文件,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仍在国外可以生产,或者销售。例如,假设在印度可以生产,或者销售西布曲明制剂,或者处方药,又假设我国自然人进口了该药品,其法律后果如何呢?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对上述行为,司法机关以销售假药处理,本修正案增加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以本罪定罪量刑。不少司法人员可能据此认为,未经批准进口西布曲明制剂,或者处方药可以本罪论处,但体系解释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一方面,《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罪状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减肥药一般不能达到前述规定。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里的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据此,进口境外合法上市的减肥药品可能不构成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对《通知》的影响

《通知》实施于2010年10月30日,以当时《刑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禁止减肥药品在我国的境内销售和使用。但两法已作了重大修订,《通知》已不能禁止境外减肥药品在我国销售和使用。据此,“伤人的‘魔豆’”节目的播出另外的意义还包括,国内减肥药品市场可能被境外“垄断”,一律禁止可能不利于国内减肥药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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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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