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野外险情:江南探险遇险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徐剑看事 2024-05-09 11:46:39

2024年5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了江苏省常州市救援支队实施的“野外险情”案例。江苏常州地处江南腹地,其野外险情与自然保护区等不同,如,野外探险由开发形成。从法律性质分析,“驴友”遇险是突发事件,江南探险救助的法律责任应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今日说法:野外险情

一、“野外险情”概述

12月底的一天清晨,家住金坛区钱资湖湿地公园附近的居民陈小花在公园散步。尽管那片地界竖着“注意安全,保护距离”的牌子,陈小花仍无意识地进入了尚未开发的芦苇荡,直到走入沼泽后不小心跌入水中。被刺骨的冰水包围,落水的陈小花逐渐失去了意识。

2名在芦苇荡垂钓人发现古船墩大河中疑似漂浮的一个人立即报警。常州市救援支队金坛区大队南环路救援消防站及时救援,最终,在地(救生艇)空(无人机)的密切配合下挽救了陈小花的生命。

2023年10月26日,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常州市金坛区丫髻山景区九龙山观景台栈道附近悬崖上有3名“驴友”被困。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南环路救援消防站等三个站队共出动22名前往现场。

3名“驴友”是初学登山爱好者,于当日15时左右开始上山,沿着九龙山观景台栈道登山。17时许,天色变暗,由于经验有限,下山途中没走多远已看不见路,3名“驴友”在手机电量即使耗尽时报警求助。最终,消防救援人员在无人机引导下成功将3人救助下山。

二、“野外险情”的性质

在我国,“野外险情”时常发生,如,网络上也有“驴友”被困没有得到救援遇难的信息时有披露。不仅如此,救援还产生高额的救援费用,有时还造成救援人员伤亡。面对野外险情的困境,救援人员与专家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野外险情”中的救援人员认为,野外景点生态薄弱区,游客进得去的地方,景区管理部门不仅有警示标志,还应当设立安全屏障。专家认为,“野外险情”地点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警告牌,游客法律意识淡薄,景点据此不承担责任,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完善有偿法援机制。

“野外险情”的性质

人们可能要追问上述几乎对立的认识究竟哪个符合法律规定。“野外险情”可以评价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据此“野外险情”的性质为突发事故灾难。

三、“野外险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野外险情”发生的地点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野外险情”发生在旅游景区,景区经营者对整个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不能在通道上竖立标示而免除其法律责任,如,“秋天险情”中,标志牌处有明显的行走道路。

“野外险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江南探险救助费用,或者损失应当由景点单位承担。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法律责任由《自然保护区条例》。例如,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据此,“野外险情”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救援产生的费用,以及损失应当由“驴友”承担。

今日说法选择在“五一黄金周”结束后的第一天播放“野外险情”有特别意义。在将来的“黄金周”,不少人可能选择探险,国家与社会应当在法律上界定野外险情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可以促进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探险员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明确其法律责任可以减少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探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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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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