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高铁票价市场化或许违反《价格法》等

徐剑看事 2024-05-08 02:48:24

近日,国铁集团引入了高铁票价市场化机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背后主要原因可能包括集团内部利益转移,如,票务营业支出转移到软件开发等。在我国,多数人“远行”依赖高铁,票价上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从法律上分析,高铁票价市场化机制可能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

今日说法:政府定价

一、高铁性质和地位

在我国,高铁被称为“国铁”,如,人们称其为国铁集团。该称呼意味着高铁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有营利目的似乎是天经地义,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同。一方面,国有企业有接受国家计划的义务,如,春节旅客运输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如,《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正由于上述原因,《宪法》第七条后一句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基于铁路、供电等行业在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国家对铁路、供电等企业并没有实行股份制等方式改制,其目的之一在于:避免企业以营利为理由实行市场价。例如,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价,但国有供电公司实行政府定价等。

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国铁”给予其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待遇。例如,在体制上,国铁甚至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再如,国家为了发展高铁在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等。从行业角度分析,“国铁”“国电”等企业处于高度垄断地位。该地位的重要在于稳定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高铁票价市场化或许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了三类价格形成机制。第一款和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中,第三款是判断实行政府价和市场价的主要根据。例如,经营者的数量可能决定实行市场价或者政府价,行业准入需特别许可的一般实行政府价,如,公路运输等。

有的行业表面上看不需要实行特别许可,但国家在产业政策等方面予以特殊安排,便形成了“自然垄断”,如,水电、高铁等。《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长期以来,中央定价的目录包括电力、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等,如,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实行政府定价。

所谓普通与特殊旅客列车不能仅从技术上划分,否则,科技成果成为少数人的利益。不仅如此,国铁具有垄断地位,其有权决定运输旅客的运输方式,如,目前多数列车是特殊客运。据此,普通与特殊旅客列车应按公众普遍接受的运输方式决定。

2024年版中央定价的目录尽管删除了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但仍保留“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中央定价目录可以类推高铁定价机制。不仅如此,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也可规范高铁票价,其原因是各地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

高铁票价市场化或许违反《价格法》

三、国铁集团调价理由可能不充分

国铁集团调价的理由之一:2022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达到27.7亿人次,其中高铁和动车组发送旅客占比超过70%。调价可以充分激发潜在的客运消费,从而促进客流增长。问题是,动车组与普通车组的发车掌握在国铁集团手中,普通旅客无法选择,怎样激发潜在的客运消费者?

国铁集团调价的理由之二:高铁的运营成本也在不断攀升。其中,高铁线路的建设、维护、车辆购置和人员管理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问题是,前述各个环节多数是国铁集团的子公司,子公司倘若需要营利,运营成本将不断上升,如,票务系统APP的开发可有没有降低成本。

国铁集团调价理由可能不充分

国铁集团调价不仅要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对调价行为也予以规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其中,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此,国铁集团调价可能需要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消除公众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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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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