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失散三十三年:“寻亲”计划中的“宽恕”制度

徐剑看事 2024-04-29 22:20:57

2024年4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了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胡祥雨工作室”办理的“失散三十三年”寻亲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缩短“寻亲”计划需正确适用时效等制度,如何让“失散三十三年”的亲人尽快回家,还须……。

今日说法:失散三十三年

一、“失散三十三年”概述

1991年4月8日,3岁儿童余波在四川省绵阳市涪陵区城西区(原外北街)与另外两个孩子家门口玩耍,一中年妇女(疑似罪犯王桂花)以出卖为目的用糖果拐骗了余波。从此,余富强一家及其近亲属踏上了寻找余波之路。

失散三十三年后,绵阳市公安局成立的“胡祥雨工作室”终于圆了余富强夫妇“寻亲之梦”。2024年3月8日,余波(王海超)在养母和妻子的支持下带着两个儿子从河南安阳赴绵阳市涪陵老家认亲。

“失散三十三年”中的余富强一家的“辛酸”,如,余富强连续三年失眠,体重降至84斤。“胡祥雨工作室”提供寻亲求助的“感动”,如,父子拥抱时泪水。从性质上分析,“辛酸”“感动”为法外因素,法律人更需要关注的是法内要素,如,追诉时效和死刑执行制度。

“失散三十三年”概述

追诉时效如,收买人,以及寻亲中加入的诈骗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死刑执行制度如,犯拐卖儿童罪的罪犯王桂花倘若“留有余地”不执行死刑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对前述问题的讨论,或者关注可能更有利于失散人员“回家”。

二、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利于失散人员“回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之所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频发,其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开放后社会处于流动状态,企业改制又使不少人处于失业状态,经济的不平衡促使少数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另一方面,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拐卖人口规定的法定刑较低,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为了有利于失散人员“回家”,执法、普法机关应依法宣传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1997年《刑法》实施前的诸如拐卖、收买人口的“犯罪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开犯罪事实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失散三十三年”中的诈骗人、收养人,以及“隐藏极深”的拐卖人均可公开自己犯罪行为,而不再追诉,让失散多年人的回家。具体到本案,余波的养母因过了追诉时效不构成犯罪,1992年向肉联厂发送电报称“儿子找见速通知我家电汇(4000元)”的诈骗人也不构成犯罪。

据此,“胡祥雨工作室”等工作机构可以在官方微博上发布相关信息,让失散的人早日回家。

三、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失散人员“回家”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实施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该规定,诸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形可判处死刑。但从客观条件等方面分析,诸如王桂花等犯罪人在1991年实施拐卖儿童时,可能不知道前述决定。据此,中央决定“该执法,谁普法”的决定何等重要,如,电信反诈的宣传,犯罪人到案后不能以不知法抗辩。

在我国,刑罚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由《刑法》明文规定,如,1979年和1997年《刑法》第九条与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本原则。根据规定,1991年9月4日前,拐卖妇女、儿童不适用死刑,收买妇女、儿童不构成犯罪。据此,“失散三十三年”中四川省涪陵警方解救儿童遭到群众抗拒与普法宣传也有一定的关联。

1993年,王桂花等犯罪人员被抓获。根据其交代,四川省涪陵公安局赴河南安阳解救了9名被拐卖儿童,但不包括“失散三十三年”中的余波。1994年,王桂花和另外两个同伙被判处死刑,但司法人员“回头细想”:罪犯王桂花可能是主犯,但其仍有立功等情形,当时的司法实践倘若“留有余地”不执行死刑,余波也可能早已“回家”。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失散人员“回家”

目前,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几乎不发生,国家与社会面临的任务是让失散的“骨肉”早日团聚。社会舆论倘若不对97年前的行为予以“宽恕”,如,有人建议适用死刑,“寻亲”计划,或者专项行动可能还要持续若干年,不少人甚至永远找不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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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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