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述政府定价: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也纳入动态调整

徐剑看事 2024-05-08 02:46:59

近日,价格市场化可谓“风声鹤唳”,如,高铁票价调整争论未平,有关部门又提出“将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考虑”。高铁价关系公众出行,医疗价涉及公众健康,价格动态调整,是指价格市场化。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调价的背景和动机,在理论上还需要重述政府定价。

今日说法:重述政府定价

一、工资调整机制重新认识的影响

《劳动法》第五章规定了“工资”,本章中的“第一条”(第四十六条)就规定了工资调整机制,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不少人对此认为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畸高”,某些自媒体还加以炒作,其目的是掩盖工资调整制度在“首条”中的含义。

工资调整的最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法定供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前述参考因素,通俗而言,是指一个成熟的劳动力能够供养几个家庭人口。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日本是1:4,我国是1:1.1,欧洲大陆国家平均供养比例更高。

上述原因是《劳动法》将工资调整置于“首条”的意义,据此,公职人员工资待遇“高”仅是享受了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在现代社会,人们所说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上,普通人不能根据法律调整工资便是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其调整的根据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近几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断上调,通过对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少群体对工资调整机制有了新的认识。

国家与社会认识了工资调整机制,该机制势在必行,否则,社会财富更加集中。例如,物价调整,工资不调整,物价上涨的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在此情形下,具有信息优势的主体便布局在先,如,高铁、医疗,以及供水、供气等经营者。

工资调整机制重新认识的影响

二、医疗政府定价被“破局”的方法

《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据此,多数地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被称为“人民医院”。根据一般原理,凡被法律称为事业的,其经营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企业。据此,多数国家对医院、学校、新闻等不进行工商登记。

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含义不是指经营者不能盈利,而是指盈利不能被投资者分红。据此,多数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经营者越办越好,如,北大的前身是美国人投资等。在我国,不少人将盈利等同营利,如,利用文档校对功能,多数校对结果要求将营利修改为盈利。

在我国,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实行政府定价。为了民营医疗机构营利,国营医院机构扩张,学者对《宪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作为“断章取义”式的解释,即,认为医药不是事业的组成部分。

《药品管理法》修订前,本法一直规定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此学者也有办法。用模糊的表述混淆药品“事业”性质,如,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何为“依法”则是相当模糊,目前,医保药品价格还需要国家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谈判。至此,医疗事业为药品经营人“打工”,如,诊断费政府定价,而药品却是市场价。

医疗政府定价被“破局”的方法

就重症医学医疗服务而言,其费用高昂除了药品外,主要原因是医疗器械的使用费。关于医疗器械费用的支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文章做了专门的介绍,即,主要是通过患者承担。目前,我国不少医疗机构纷纷引入高档医疗器械,不适用市场价难以收回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高档医疗器械价格可能存在“虚高”的事实,例子不再赘述。

三、重述政府定价

关于政府定价,我已在《政府定价:高铁票价市场化或许违反《价格法》等》一文中已有涉及。本文着重分析《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供价格政策决策人,执行人,或者公众参考。

《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有人可能要问为何使用“逐步完善”的表述?在我国,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少行业还实行行政许可。价格完全市场化,获得行政许可的人就取得优势地位。

例如,开采石油、黄金等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采取拍卖制度,有行政许可便是财富。据此,对矿产资源不完善的情形下,不能实行市场价。

《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解释则关乎社会的“基本正义”。

所谓基本正义,是指分配正义。据此,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解释不能从数量上理解,其参考的因素主要是行政许可和公共利益。例如,供水需取得行政许可,居民供水应实行政府定价。再如,医疗与公共利益相关,并有行政许可,医疗费用应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行政许可应作为主要判断因素,其原因是许可制度具有排他性,否则,分配正义无法实现。显然,出台“重症医学医疗服务价格也纳入动态调整”的相关部门没有认识到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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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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