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加密货币的性质:币安创始人赵长鹏不仅被监禁

徐剑看事 2024-05-03 02:12:29

在我国,不少人认为比特币是合法货币,如,金融监管机构默许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炒作等。赵长鹏发行加密货币是以数字资产衍生品上市。多数人使用数字加密货币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金融监督,或者洗钱。果然,赵长鹏承认犯洗钱罪被监禁后,还“吐出”43.2亿美元。

今日说法:币安创始人赵长鹏不仅被监禁

一、商业加密货币的性质

在英美不成文法国家,以先例作为裁判的根据,成文法律较少,如,英国便没有成文宪法,其他金融法律更少。但美国不同,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制定目的是与联邦政府“分权,以此约束中央政府的权力。

政府超量发行货币的结果之一是,稀释资本家的财产,《美国宪法》就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权,即美元的发行权在国会,如,美联储不隶属总统,或者政府领导,而是国会的下属机构。据此,美国政府不能发行货币,其他社会组织更无权发行。

美国的“证券法”,或者“先例”承认数字资产,数字资产通常加密。当资本家发行数字的资产的英文名称有“Coin”时,多数人将其称为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的英文是“Bitcoin”,币安币英文是”“Binance Coin”等。

“Coin”除了有货币的意思外,还有提出、制造,甚至有杜撰等含义。美国没有类似的“人民银行法”,加之“Coin”含义较多。法无禁止皆可为,美国政府无法禁止数字资产取名为Coin。我国不少人用英文将数字财产直译为数字货币。

商业加密货币的性质

“洗钱”一词来源于美国,如,美国黑帮将洗衣机投入经营将非法收入“洗白”,人们据此形象地将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性质的称为“洗钱”。数字资产有一定的收益,但发行人将其作为洗钱的工具时,美国“先例”也禁止。据此,赵长鹏不得不承认犯洗钱罪,通过诉控交易其获得了较轻的刑罚,但代价是“吐出”43.2亿美元。

二、商业加密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货币一词专指国家发行的等价流通物,包括金属货币和纸币。汉语中的货币没有诸如制造、虚拟等含义。当比特币等数字财产进入我国后,不少金融界人士并没有介绍相关知识,炒作人也缺乏相应的知识,不少人被骗得“倾家荡产”。从实质分析,不少人将比特币、币安币作为货币炒作事实上就是欺诈。

从《证券法》分析,目前我国还没有将数字资产作为发行对象。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不包括数字资产。第二款规定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也不是数字财产。

第三款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似乎包括数字财产。但实质分析,前述两类也不包括数字财产。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但不包括数字财产。

我国有法定加密货币,如数字人民币,但没有商业加密货币,其原因是,目前的《证券法》不允许发行数字财物。据此,商业加密货币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多数情形下,商业加密货币作为逃避外汇监管和洗钱的工具,如,不少网络诈骗案通过泰达币获得收益等。

三、美国判处币安创始人监禁的启示

数字财产在美国通过发行,我国不少人对数字财产直接翻译为货币,如,不少自媒体创作者有专文章介绍数字货币,但隐瞒了数字财产的属性。根据文章的介绍,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没有正面解释“数字货币”的性质,普通人炒作数字财产不在少数。

倘若专家作文介绍,数字货币类似于腾讯等游戏公司发行的数字财产,我相信没有多数人炒作所谓的“数字货币”。《证券法》既然没有规定可以发行数字财产,证券的发行涉及公共利益,数字财产的发行不适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规则,据此,国家应当禁止国外的数字财产在我国发行。

从长远利益分析,《证券法》也可允许数字财产发行,如,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也可以包括数字财产。数字财产发行“成真”,或者“成行”,人们便认识了“数字货币”的性质即为数字财产。

美国判处币安创始人监禁的启示

美国判处币安创始人监禁,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国家尚未将数字财产确定为发行对象前,应禁止国外的数字财产流通和炒作,并依法惩处通过数字财产的洗钱行为。另一方面,从交易安全角度分析,国家可能需尽早发行数字财产,使国民认识“数字货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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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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