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逃离的摩托车:交通肇事罪没有无过错责任

徐剑看事 2024-05-24 05:50:14

2024年5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侦查的“逃离的摩托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其中,越野车驾驶人赵某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的是,交通肇事罪没有无过错责任。

今日说法:逃离的摩托车

一、“逃离的摩托车”概述

2023年12月24日7时许,赵某驾驶越野车行至212国道南充市多扶镇路段碾压了“卧地”的行人,造成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通过一把U形锁揭开了龙某卧地的原因,并侦破了这起“逃离的摩托车”因逃逸致人死亡案。

经侦查查明:2023年12月24日6时58分,被害人龙某为赶集市从212国道南充市多扶镇路段一人行横道处通过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这辆挂了一把U形锁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扬长而去”。有人可能要问,其为何逃逸?

12月25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侦查人员在多扶镇工业园区一建筑工地找到了悬挂U形锁的摩托车,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宾抓获。

2024年1月23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刘某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越野车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龙某不负责任。2024年2月26日,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宾提起公诉。

“逃离的摩托车”概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尽管规定了“道路事故处理”,但没有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事故认定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根据是本法第四章,即,道路通行规定。而道路通行条件一章中相关规定在事故处理中通常被忽略。例如,“逃离的摩托车”发生事故的路段实行分道通行,而当地警方认为是混合道路,其主要原因可能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

“逃离的摩托车”中的责任而言,责任认定涉及两组当事人。第一组当事人为被害人龙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宾。被害人龙某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龙某从人行横道上通过,犯罪嫌疑人刘某宾摩托车驾驶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前述规定,当龙某从人行横道通过时,刘某宾应当停车让行,据此,犯罪嫌疑人刘某宾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前述规定为礼让行人规则。不少交通警察部门不理解该规则,在人行横道处设置“礼让行人”的交通标志,使不少人错误解读该规则。

例如,有人认为在人行横道处不需要停车让行,如,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宾驾驶摩托车通过人行横道处时径直通过,根本没有避让的动作表示。

第二组当事人为被害人龙某与越野车驾驶员赵某。被害人龙某被摩托车撞倒在地下,龙某已不是“行人”,如,小货车驾驶人途经事发地段的慢车道时认为是“一堆物体”。据此,“卧地”的被害人龙某已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认定规则。

赵某驾驶越野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仍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赵某仍需遵守。问题是,赵某没有发现行人在人行横道通过,或者发现行人横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逃离的摩托车”中的被害人龙某没有过错,假设赵某承担了全部责任,其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三、交通肇事罪没有无过错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据此,我国犯罪不包括无过错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却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于是不免产生两法之间的冲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上述情形,在事故认定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超速,行人判断失误的情形下,多数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假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则,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驾驶人是否需要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在多数交通肇事罪承办实践中,上述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不承担行政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实践中,为了强调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交通警察可能增加案外因素,如,“逃离的摩托车”中的交通警察认为事发路段是混合道路便是具体体现。

交通肇事罪没有无过错责任

今日说法播出“逃离的摩托车”节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挂了一把U形锁摩托车驾驶人为何“扬长而去”?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倘若不能获得保险人认可的第三人责任险,国家应当禁止销售,此为市场法则规范车辆销售的规则。另一方面,交通警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司法机关追究机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需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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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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