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不寻常的“交易”:开发慢充平台系统的性质

徐剑看事 2024-05-28 02:22:54

2024年5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心分局侦查的“不寻常的‘交易’”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交易不寻常,实指慢充平台系统的开发、改进不平常,如,该平台功能之一将盗窃资金“洗白”。据此,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慢充平台系统的性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不寻常的“交易”

一、“不寻常的‘交易’”概述

随着被自称京东金条“客服人员”“诈骗”105万元的王女士报案,并由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心分局立案,“不寻常的‘交易’”就此被层层揭开。

2023年6月5日,王女士接到自称京东金条客服人员电话,双方在聊天软件中添加了对方好友。王女士应对方要求分别输入了三组验证码:499999、499999和49999,随后,王女士收到银行账户提醒,前述输入的验证码数字对应的金额被转走。

上述行为,从法律性质分析,王女士与自称京东金条“客服人员”并没有交易的意识表示,据此,“客服人员”应涉嫌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就损失而言,王女士仅向对方发送了银行账户余额和贷款截图,倘若没有告知对方取款密码,银行可能需要承担保管责任。

王女士第一笔499999元转入辽宁省铁岭市的王某银行卡中。王某银行卡在中东某国第一时间消费被取现,但王某却在铁岭市。据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王某为“卡农”,其涉嫌的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洗钱罪。

王女士第二笔499999元转入江西某地的廖某银行卡中。2023年6月5日,“卡农”廖某从江西赶到义乌的养鸡场附近,在四名“车队”,或者“跑分”人员的监控下完成了取现。因盗窃的现金仍在国内没有洗白,“卡农”“车队”等人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卡农”王某和廖某取现的方式不同,银行的法律责任可能也不完全相同。王某银行卡在境外取现不需要身份识别,而廖某在境内取现需要身份识别,有人可能要问,难道境外取现程序更为便捷?据此,金融反洗钱工作可能还要从基础工作入手。

二、洗钱可改名为“慢充”

关于“洗钱”一词的来源是形象化的比喻。在20世纪初,美国不少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布局洗衣机提供服务。犯罪团伙控制下的洗衣服务人员收取洗衣费,犯罪所得与洗衣费“对冲”,或者相抵便“洗白”,或者合法化。据此,美国司法实践将前述行为描述为洗钱罪。

王女士被盗的第二笔499999元又是怎样“洗白”的呢?经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心分局侦查查明:控制“卡农”廖某和“车队”四人的雷某通过网上购买电费,以及话费慢充费将盗窃资金“洗白”,再将洗白的资金通过USDT虚拟币兑换,或者境外犯罪团伙先通过虚拟货币预付慢充话费。据此,济南警方将开发话费慢充平台的张某抓获。

随着科技的进步,洗钱的方式已从传统的洗衣变化为慢充,据此,洗钱可以形象化变更为“慢充”。值得注意的是,抓获张某的理由为,张某将由四川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慢充平台系统改为开源平台,有人可能要问,开发,或者改进慢充平台系统是否构成相关犯罪。

洗钱可改名为“慢充”

三、传授犯罪方法与慢充平台系统

1997年《刑法》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司法实践几乎没有适用本罪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本罪的法定刑较高,如,本罪没有修订前,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另一方面,本罪的适用可能影响市场经济,如,经营者生产专门的赌博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成这“空白”罪名,还有一个解释方法上的原因,即,多数学者将本罪与教唆犯混同,据此,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运用。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教唆犯的构成要件须达到具体,即,被教唆的对象具体,方法具体,而传授犯罪方法仅需要方法具体。

由于传授犯罪方法得不到运用,《刑法》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据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性质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传授犯罪方法是拟制的法条竞合关系。

传授犯罪方法与慢充平台系统

就四川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慢充平台系统,或者张某改进的慢充平台系统而言,其与洗衣机的生产不同。洗衣机是群众生活,或者经营者所必需的产品,而慢充平台则是专门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所应用,如,慢充平台以国家电网、电信处充值并不能得到优惠。据此,司法机关应依法认定慢充平台系统的开发、改进者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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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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