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集市上的“秘方药”(下):假药认定标准事关传统医药

徐剑看事 2024-05-30 02:57:11

2024年5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的“集市上的‘秘方药’(下)”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秘方药”的特殊之处在于没有患者投诉,公众不免“回想”起《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对进口药的处理,据此,假药认定的标准事关传统医药。

今日说法:集市上的“秘方药”(下)

一、“集市上的‘秘方药’(下)”概述

“集市上的‘秘方药’(上)”已披露了端掉“假药”制作窝点的细节,“(下)”揭晓了相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2024年3月,被告人张振、曾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成因犯生产假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李琴因犯生产假药罪被一审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并处罚金。其中,另一罪也是生产假药罪,由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合并审理。

“下”还有以下相关情节值得关注:

第一,2023年3月3日,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会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扣押成品药1239.8斤、半成品药264斤、12种化学药品共计1500多万粒。同时,现场环境弥漫着中药味道,还收缴大量的中药。

第二,2023年3月3日,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振、曾强、杨成,以及提供化学药品的李琴、当地开药店有医药背景胡旭的妻子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作出了“秘方药”为假药的鉴定。

第三,“集市上的‘秘方药’”并没有患者举报,且有医药背景胡旭表示“秘方药”有法律风险,其岳母以自身的经历表示确有疗效。

“集市上的‘秘方药’(下)”概述

上述相关情节不免引发中药能否不利用化学药炮制的争论,如,传统中药利用有毒化学药“以毒攻毒”是否假药?据此,又引发了假药认定标准讨论,认定标准事关传统医药的发展。

二、“秘方药”认定的标准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假药的鉴定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而言,鉴定机构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认定“秘方药”为假药。有人可能要问,鉴定机构作出标定的根据是什么?

有兴趣的公众不妨上网搜索,其步骤为:输入“中药鉴定为假药的规定”,回车得出的结论便是《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的内容(见下图)。

“秘方药”认定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假药的具体情形,即,假药类别。认定药品,或者假药的标准不是本条,而是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药品质量标准。“集市上的‘秘方药’”中的被告人张振有具体的配方,据此,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假药鉴定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品标准,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第一款第二句后半句又规定:“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据此,鉴定机构鉴定的对象应当是张振提供的配方,而不是已生产的药品,如,化学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也有可能存在个别批次质量问题,鉴定机构不能据此认定生产假药。

就“集市上的‘秘方药’”中的药品疗效而言,倘若是化学药品发挥了全部作用,治疗风湿、类风湿等痛风类的疾病早已被化学药攻克,或者替代,如,化学药并不能有效治疗老年人的痛风类等。全面否认中药的作用不仅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治疗原理,如,不少传统医药偏方仍有重要的作用。

三、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因其出台的背景是司法实践将进口药品作为假药处理,多数人据此认为本罪的增设“量身定制”,如,目前,没有司法实践再将进口药品作为假药处理的裁判。

上述认识是片面的,我国也有传统医药,且传统医药的价格适宜,便普通患者“可及”,而司法实践动辄对炮制中药中加入化学药认定为假药。据此《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置于进口药品之前,从排序分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增设的目的,旨在保障药品的可及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旨在预防药品许可人垄断药品生产。

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意义

传统医药发展面临着这样的局面: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又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被鉴定为假药。破解传统医药发展的“瓶颈”的法律规定便是正确理解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意义。“集市上的‘秘方药’”中的受害人,或者患者没有一起因使用“秘方药”造成轻伤以上的事例,而贵州的贵阳又有医药物流园,有人可能要问,谁是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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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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