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集市上的“秘方药”(上):假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徐剑看事 2024-05-29 07:44:29

2024年5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的“集市上的‘秘方药’(上)”节目,引起了社会关注。从《药品管理法》等角度分析,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的是,正确认定假药可能有利于保障药品可及,其中,中药能否添加西药应特别关注,如,中药能否成为混合药等。

今日说法:集市上的“秘方药”(上)

一、“集市上的‘秘方药’(上)”概述

2023年4月,随着贵州省凯里市电力公司甘先生的举报,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揭开了一起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260多个一级销售商,涉案金额超过1.12亿元的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振、曾强、杨成合谋将生产假药之窝点设立在贵州省天柱县观山湖城乡结合部的一居民区内。其具体分工为:由杨成负责生产、张振负责销售、曾强在贵阳医药物流园负责运输。

其中,陈某因在试用、推广“贵州周氏苗岭追风丸药”有特别的“贡献”,如,陈某是贵州凯里人,曾买给部分患者试用取得效果等。陈某以每袋0.2~0.4元进货,每年获得40万元。

经鉴定,贵州周氏苗岭追风丸药除了中草药外,还添加了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西咪替丁片等十二种化学药。据此,药品鉴定机构将“追风丸药”认定为假药。

“集市上的‘秘方药’(上)”尽管没有披露中草药名称,但国家与社会有必要关注,或者讨论假药的概念,如,民间存在不少偏方,因治疗方法不同而法律责任不同。从当前的药品价格分析,保障药品的可及性,发展中药可能是最为重要的途径。

“追风丸药”的性质

二、“追风丸药”倘若外敷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中药治疗实践中,主要有内服与外敷两种治疗方法。外敷治疗方法被称为“虹吸”,但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外敷不被认为是治疗方法。据此,在行政、司法实践中,“中药+西药”外敷治疗一般不认定非法行医。但内服“中药+西药”,有人举报,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多数情形下被认定非法行医。

我一朋友家确有祖传偏方,专门治疗蛇咬伤等,已单传数代。偏方包括内服与外敷两种,根据司法实践,我建议朋友不能提供内服偏方给患者使用。从偏方的中药名称分析,其中的中药通常有地域性。据此,偏方的“偏”,是指地域性,而不是没有科学,或者药物原理。中药药方的特点是,以师徒关系相传,这便是中药没有西药的普及的原因之一。

“追风丸药”倘若提供外敷,其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行政、司法实践便能合理推导出来,即,相关部门不能以假药处理。据此,国家与社会可能需要关注中药的研究、开发,如,内服中药是否可以添加化学药,或者生物药,以及假药的鉴定标准等,从而保障药品使普通人能够可及。

三、假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的种类,即,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其中的“等”可为中药添加西药等留有空间,如,“混合药”。据此,中药处方药品可以有西药,或者生物药品,如,医疗实践中混合药物疗法便是针对艾滋病最有效的治疗方法之一。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假药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在假药鉴定实践中,该标准主要针对化学药和生物药,其原因是中药以处方形式出现,其成份,或标准由医师掌握。倘若以该类标准认定假药,混合中药便不能研制,或者开发。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例如:“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有人可能要问,生产、销售假药是否一律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人认为,本条是抽象的危险犯,据此,“集市上的‘秘方药’(下)”的结论,一定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似乎又不是抽象的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又是“集市上的‘秘方药’(下)”中的相关被告人量刑的根据。

倘若其他严重情节与人体健康的危害作同等性解释,相关被告人在前档法定刑内量刑。倘若其他严重情节理解为销售金额,相关被告人在本档法定刑内量刑,甚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集市上的‘秘方药’(上)”中的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待“(下)”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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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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