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诉解约及付收益两百余,被公司反诉一千万,一审判决一百万

怜阳黄维升 2025-04-18 17:48:35

M某为某平台主播,曾与H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王牌播主经纪合约》,另一份是协议期限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王牌主播直播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已经过期,双方履行第二份协议期间,也即2022年3月起,M某被直播平台作出“警告或停播处罚”,封禁了平台账号,理由是M某存在一些不当做法,违反了平台规则。

M某于是委托律所向H公司发函,以H公司长时间以不真实理由封禁直播账号的做法构成根本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要求H公司支付相关收益。

H公司收到函件后,委托律所回函表示,H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平台对M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平台规则、合同约定,M某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2022年9月未结束,未到结算节点,因此无须提前结算费用。

之后,M某在抖音平台直播。

接着,M某对H公司提起了合同纠纷的诉讼,诉求解除双方的第二份协议(《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并诉求H公司支付直播收益242.48元,承担诉讼费等。

H公司被起诉后,对M某提起了“反诉”,反诉诉求包括,M某继续履行协议、停止在其他平台直播或进行表演、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赔偿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损失6千元,承担诉讼费等。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M某客观上确实存在一些违规情形,平台可以进行警告、停播。M某据此提前解除协议的,构成违约。但是,H公司诉求的违约金,部分来自第一份协议,而第一份协议已经失效,至于第二份协议的违约条款,只约定了M某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H公司的违约责任,H公司也没有对这类“免除自己责任,限制M某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合理提示,故相关违约金条款属“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是,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仍需赔偿。现H公司因M某违约,遭到“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无形损失”,因此法院酌定,由M某支付H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一、基本案情

(注:根据裁判文书中“法院查明”部分整理)

2018年10月18日,M某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王牌播主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H公司作为乙方M某在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纪公司;

甲方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并将陌*直播平台作为独家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王牌播主资格,并将依照平台规则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

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该合约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1年6月10日,H公司就其与M某在履行《王牌播主经纪合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30日,H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M某在2018年度、2019年度均系M***年度盛典巅峰赛男子组的十佳男主播之一。

2021年6月28日,M某与H公司签署了一份《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甲方为H公司,乙方为M某[M***ID:*******,艺名:xxx(xxx)],协议内容: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其在互联网上有专属的演艺分享平台—M***直播(含PC端和移动设备端),并致力于构建全新的娱乐文化产业链;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负责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乙方使用且仅能使用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信息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关账号。

2、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及直播平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形式的平台要求、规则、规范等)等进行直播,并保证其直播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型互联网平台上表演。

(二)合作期限:本合约有效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2年,以此类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直播平台要求及本合约约定的直播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播放(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及/或永久关闭直播通道等),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平台要求等予以处罚及/或扣减相应直播收益。如乙方直播内容涉嫌违法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约,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承担责任。双方确认甲方的上述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因此而减免或转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直播效果进行考评…3、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永久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乙方姓名…4、甲方有权随时变更及调整平台要求,或在平台开展、组织相关活动,届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平台活动安排。5、甲方有权将其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及/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或承担。6、乙方按照本合约要求完整履行全部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直播收益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为准。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有权使用且仅能使用本合约约定M***ID进行直播演艺。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他及/或第三方M***ID进行直播演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基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收益。...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直播收益...

2、本合约所约定的直播收益均为含税价...

4、如乙方接受第三方安排在甲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管理的,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合约项下获得的直播收益(且仅限于直播收益)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支付本合约项下款项。第三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再依照与乙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任意条款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自主判断和选择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时或永久关闭乙方直播通道、扣除或暂缓结算其直播收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本条第2款约定为准)及/或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甲方实时发布的平台政策为准)(以上处罚可并行),以及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平台规则及本合约规定/约定的其他处罚;本条所述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直播收益(含奖励费用及其他直播相关的费用)中直接扣除,如上述金额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应于甲方告知后10日内予以补足。

2、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约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推广资源有刊例价的,则其价值以刊例价为准;无刊例价的,以甲方确认的资源价值为准),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签订后,

初期:双方按合约予以履行,原告M某在M***直播平台上以ID:*********的账号进行演艺直播。

自2022年3月起:M***直播平台因原告M某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低俗的言语或音乐,穿着长度未遮盖大腿1/2的短裙或未包裹臀下线的短裤,在直播间内抹黑、诋毁他人、攻击他人、破坏他人形象或名誉,出现抽烟、酗酒等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出现暴力、血腥等有可能会潜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内容等情形对原告M某予以警告或停播处罚。

2022年9月7日,M某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向H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解除直播协议的律师函》,函称:M某一直按直播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H公司长时间以各种不真实存在的理由封禁原告直播账号,其行为给M某造成巨额损失,致使M某签订直播协议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H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M某有权解除合同,M某、H公司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于2022年9月7日解除,H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结清欠付M某的所有费用。

2022年9月14日, H公司收到函件后,委托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9月14日回函一份,表示H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M***直播平台对M某**账号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平台规则、合同约定,M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且2022年9月份未结束、尚未达到结算节点,H公司无须提前结算费用。

2022年9月18日, M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以“昵称:** 抖音号:*********”进行过直播。

2022年12月1日,M某对H公司提起了合同纠纷的诉讼,获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20日,H公司对M某提起反诉,法院审核后予以准许并受理。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反诉被告):M某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M某的一审诉求:

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已于2022年9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播收益款242.48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H公司的反诉诉求:

1、判令M某继续履行《王牌主播协议》;

2、判令M某立即停止在包括抖音、火山直播等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

3、判令M某向H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

4、判令M某向H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损失6,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M某承担。

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M某与被告H公司之间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已于2022年9月7日解除。

二、限反诉被告M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H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M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25元),反诉费41,008元,合计41,058元,由原告M某负担20,000元,由被告H公司负担21,058元。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反诉请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停止在包括抖音、火山直播等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但原告在2022年9月7日就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解除直播协议的律师函》,通知被告合同已解除,且之后原告未在M***直播平台上进行过直播活动,双方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实际于2022年9月7日以后未再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M某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具有明显特定的人身属性,现双方已无信任基础,并不适宜强制履行,双方合作协议应予解除,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已于2022年9月7日解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直播收益款242.48元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约定,原告M某在M***直播平台的收益分成结算方式为“公会对公”,即由原告所在公会“爱*传媒”公会与被告进行结算,之后再由爱*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直接结算与约定不符,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H公司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被告H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M某在履行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进行直播的过程中,客观上确实存在一些违规情形,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平台规则及协议约定对原告进行警告、停播等处罚系履行平台管理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以此为由提前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M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签订《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后,较之于普通主播,M某对平台负担了明显更多的义务,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中对于H公司所负义务的约定仅有“在乙方(M某)按照本合约要求完整履行完其全部义务时,甲方(H公司)应向其支付直播收益”。M***作为面向不特定多数用户的直播平台,用户通过平台直播并获得收益是基本权利。《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第七条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仅针对乙方(M某),没有约定甲方(H公司)的违约责任,在H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乙方(M某)无有效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用户与平台签约并将自身四年发展时间和平台绑定,若平台未尽到合理义务对签约主播进行资源倾斜和扶持,是对主播权益的损害。故协议中理应约定H公司的违约责任,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第七条存在不合理免除H公司责任,限制M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H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依法无效。且本案中被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有部分系基于原、被告双方之前所签订的《王牌播主经纪合约》,但该经纪合约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被告据该协议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意见予以采纳,双方的违约金数额由法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H公司因原告M某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无形损失。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明确其投入和损失,且原告所从事的主播行业收益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具体计算。故,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M某在签订合约后的获益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原告M某的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原告M某支付给被告H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案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中并未约定律师费、公证费的承担,被告H公司要求原告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对于“具有明显特定人身属性”的合同,比如直播协议,在主播诉求“解除协议”,公司诉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据《民法典》第580条,以双方无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等理由,认定可以解除。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但是,假设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限制一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免除另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此时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依法无效(笔者注:更严谨的说法,应为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本案的违约责任条款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法支持反诉原告关于支付“违约损失”的诉求,因为《民法典》第584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假设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违约方要向另一方赔偿相关损失。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部分民事诉讼,存在被“反诉”的法律风险,建议谨慎操作

比如,原告在提起“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的时候,有可能遭到被告的同一案由的“反诉”,且被告的反诉诉求可能比原告的本诉诉求更高。

参考案例: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1302民初6708号(裁判日期:2023年6月1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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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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