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法院认为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30日,某一审法院作出(2013)邯山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借款30万元及利息……。
2014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向原告朱**、被告顾**送达了该判决书;
2014年7月24日,一审法院向被告赵**送达了该判决书。
(近十年后)
2024年6月4日,朱**以赵**、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执行受理,执行案号为(2024)冀0402执1537号。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一审
原告:朱**
被告1:赵**
被告2:顾**
一审判决:
被告赵**、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借款30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1:赵**
被申请人2:顾**
法院受理情况:
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4)冀0402执1537号。
(三)执行异议
异议人:赵**
申请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2024)冀0402执1537号执行案件已超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人的反驳意见:
朱**的妻子李某卫、父亲朱某凯的证言陈述,二人向赵**、顾**在2023年底主张过权利。
法院裁定:
(2024)冀0402执1537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赵**、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审判部门作出裁决后,如赵**、顾**未履行,朱**应及时通过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根据朱**申请的时间来看,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其提交的妻子李某卫、父亲朱某凯的证言陈述二人向赵**、顾**在2023年底主张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的规定,二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赵**主张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超过二年执行时效理由成立。
三、简要分析
1.拿到生效民事判决后,要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本案当事人(原告)2014年7月15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应当在两年内,也即最迟要在2016年7月15日前,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注:假设该案不存在二审上诉)
结果,本案当事人直到2024年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远远超过了两年的执行申请期限。
假设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还是会正常处理,予以执行——本案当事人其实都已经拿到了执行案号。
但是,很遗憾,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导致本案标的30万的判决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因故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要提供执行时效中止、 中断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提供了妻子、父亲的证言,证明其妻子、父亲曾经催过对方履行判决,但法院认为,这类证人证言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不予采纳。
因此,从申请执行人角度,最好是保留“本人”催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证据——更稳妥一点,最好是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冀0402执异312号(裁判日期:2024年11月27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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