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罗健亮 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全年辛勤付出的奖励及对其未来一年工作的激励,在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都有沿用。即使大多数公司在招聘启事或劳动合同中都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多数人都会认为年终奖属于应发的劳动报酬之一,金额多少视乎员工个人或公司整体的业绩。
作为应聘者而言,年终奖亦会是其入职该公司的考量因素之一,有年终奖的公司,福利待遇相比没有年终奖的公司来得更丰厚,应聘的人也会更多。
从法律来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年终奖作为规定,可见年终奖并不属于法定的福利范畴。故公司发放年终奖与否、金额高低,均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或劳资双方约定,若不存前述约定,则公司不发放年终奖不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亦不能据行业惯例提出要求公司发放。
然而,在有年终奖发放的公司中,年终奖往往都会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发放,年中离职的劳动者知悉该年终奖后,往往会认为自己有领取该年终奖的权利,并请求用人单位按全年在职时间计发支付年终奖。
01笔者观点:有该种情况的,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
尽管,年终奖是否发放纯靠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但年终奖的发放并非必然的“解释权最终归公司”。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自己的用工成本,又担心不发放年终奖会引起员工不满,便故意制造所谓的“年终奖金”——截留员工每月的工资,待年底以奖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该种情况不仅会在微小型公司中出现,据笔者了解,部分中型企业甚至有国资委控股的大型企业均有此种情况。除了截留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还会采取随意调整考核标准、口头承诺年终奖等方式规避用人成本,员工对此措手不及,却难有救济途径。
依照上述截留工资作为年终奖金的做法,不论年终奖金是否有约定,奖金的性质如何,从根本上说,该奖金是劳动者本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工资),即便劳动者在年中离职,该部分截留的“奖金”都应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仲裁委或法院应在查明年终奖计发方式、截留工资数额的基础上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02观点一:中途离职的员工,视为放弃年终奖
当然,并非所有公司都会有如此不厚道的做法。有公司按照常规激励方法,按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虽年终奖发放有源可溯,但离职员工未必就能名正言顺拿回离职前的年终奖。
有观点认为,既然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有年终奖发放的制度,在提出离职时亦未对年终奖提出异议,并做好离职交接并签收离职证明。从某种角度上看,劳动者是否已用自身行为放弃了该部分年终奖,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如有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上约定年终奖,大多都会附上“离职视为放弃年终奖”的条款。如此来看,员工中途离职,再依据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来追讨年终奖,机会十分渺茫。
03观点二:年终奖发放须以年度考核为基础,无考核无奖励
从本质来看,年终奖的性质是一种奖励,是企业对员工全年度工作成果的一份物质性的回报。而发放这份奖金的前提是员工经过了全年度的考核,用人单位基于对该员工的年度考核,再进行年终奖的发放,即有考核,有奖励;无考核,无奖励。
考虑到多数用人单位都有年中考核,但没有“年中奖”,多数都是以“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故年中考核只能作为员工评级、评工作表现的依据,并不能作为发放年终奖的依据。年终奖是基于年终考核发放的,中途离职的员工未经年终考核,不能以经过年中考核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
04写在最后
目前相关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因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问题颇具争议。鉴于年终奖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如有年终奖发放制度,应做好制度建设及公示,防止纠纷发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