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是,少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仲裁、诉讼经验,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利情形,比如:
(1)比较零散,彼此独立,相互之间看不出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不太符合法律关于证据条件、证据格式的要求。
(3)是电子证据,保存在电子系统、网络上,随时可能被下架、篡改、取消登录权限。
(4)是境外、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办理相关司法认证,从而无法直接在境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5)证据是照片的形式,原件在有关部门处保管。
(6)证据在法律上存在某种瑕疵,而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看不出哪里存在瑕疵,也不知道如何对其进行“补强”。
那么,对于以上情形,常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呢?一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补强:
一、委托律师办理证据取证、证据整理、证据补强
(1)熟练的律师,可以将零散的证据,整理成一种“证据可以自己说话”的合理顺序,更容易被法庭理解和采纳;
(2)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格式的情形,也可以予以相应整理:
比如,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一般要同时具备微信个人页、微信聊天页、而且微信聊天页要能看到具体的日期,微信聊天记录过程中提到的文件、图片,也要尽可能的下载下来,放大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语音的,要长按识别为文字,或者通过人工方法,将相关方言语音,整理为容易理解的文字。
又如,相关照片,是其他人拍摄,再转发给本人,可以申请其他人出具一份证人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
再如,相关款项,是委托其他人代本人支付,可以由该代付人出具一份“委托付款证明”,证明该笔款项是代本人支付,用于什么用途,并附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的银行柜台打印件。
(3)对于可能被随时下架、篡改、取消登录权限的电子证据,可以使用录像设备全程录下登录、打开的过程,或者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4)对于境外、国外形成的证据,要委托相关司法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公证,之后再用于仲裁、诉讼——避免仲裁庭、法庭通知几天后开庭,而证据还没来得及办理相关认证、公证;
(5)证据原件保存在有关部门的,要尽量前往有关部门申请调取,比如申请复印并加盖“原件一致章”。
比如,一些医疗病历材料,当事人手头上的那份可能不完整、不清晰。此时,可以前往医院病案室、档案室,申请复印一份,并加盖原件一致章,或者医院公章,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6)对于具有瑕疵,可能引起仲裁庭、法庭误解的证据(比如可能存在多种理解),也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补强。
二、委托公证处办理证据取证、证据保全
(一)委托公证处对当事人取得证据的过程、所取得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对于一些案件,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对方往往会否认我方提交的侵权物品(比如产品原物、购买发票、产品内的使用说明……等)源自对方。
对此,可以申请公证机构派员,对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比如现场购买、网络购买),以及所取得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二)携带手机、电脑,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据保全
对于容易灭失、篡改的电子证据,比如企业微信、企业邮箱、企业OA、专用的手机软件……等,一旦发生纠纷后,可能会被对方取消登录权限,或者篡改里面的数据,导致证据的效力大幅下降。
此时,为了避免这些不利情况,可以携带相关手机、电脑,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证据保全。
三、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也可依法申请法庭调查取证。但是,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法庭可能认为,无必要调取
有些案件,案卷材料比较复杂,法官简单查阅案卷材料后,可能认为现有的资料已经足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告知当事人,暂时没有必要调取证据——当事人可能因此无法获得证据。
(二)法庭可能告知,需要先开庭审理,再判断是否有必要调取证据
一些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积极申请法庭调查取证,但可能由于法庭繁忙、人手不足,本案又不属于可以申请法庭出具律师调查令(让律师代法官去调查取证)的情形,法庭可能告知,需要先开庭,之后再判断是否要调查取证。
之后,经过庭审,法官终于感觉到,如果不去调取这个证据,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还是模糊不清,才临时决定同意调取证据。
从当事人角度,可能要等待二次开庭了,需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
(三)虽然法庭同意调查取证,但调取回来的证据,可能不是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凭自身印象,认为某一份证据是对自己非常有利的,积极申请法庭调取,也获得了法庭的准许。
结果,相关证据调取回来后,发现帮助不大,甚至可能含有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导致自己面临不利情形。
又或者,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函调取证据时,保存有相关证据的部门(比如拆迁办这些)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仅仅给法庭回复了一个不太有用的函件,其中对有关情况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或者做出一些套话式的回复,此时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帮助不大。
因此,申请法庭调查取证,虽然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但有时也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甚至风险,还是要尽量先自己收集证据,只有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才建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现在也有一些第三方软件,可以对手机、电脑的登录过程进行录屏。或者有些当事人为了省钱,使用普通的手机、录像设备进行录像。但这些录屏、录像本身,展示时不如纸质材料那么快捷、直观,需要当庭播放,但庭审时间往往比较有限,庭后还需要仲裁庭、法庭抽出较多的时间去观看、核对,可能因此导致诉讼的时间拖长。
另外,假设当事人本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相关的录像的顺序、内容,缺乏一个合理的整理,也可能导致这些录屏看起来非常吃力,耗费时间。故在收集相关证据时,最好也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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