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三种情形,应予以返还: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3.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彩礼的性质:
彩礼性质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
2.彩礼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3.不属于彩礼的情形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4. 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的一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共同原告或被告
5. 已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6. 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3点,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1)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2)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3)结合当地习俗。
参考案例: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811民初xxx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原告与被告何时开始共同生活;2.被告L某某是否需要向原告C某某返还彩礼、赠与款、婚庆费用等款项。
……
关于L某某是否需要向C某某返还彩礼18000元的问题。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向被告亲属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8000元礼金,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但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两人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均有过错,且共同生活期间也产生了必要的共同开支,故综合考量前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赠与款的问题。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具体包括2022年5月2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情人节H某520元、2022年9月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生日红某666元、2023年2月1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情人节红某520元。以上款项系双方在特殊节日用特殊数额表达爱意的行为,属赠与行为,故上述转账款均无需返还。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婚庆费用的问题。原告称其微信转给被告的12000元为准备双方婚庆的费用,被告对该笔转账为准备婚庆的款项予以认可,但辩称该笔款项已全部用于婚庆的准备中。准备婚庆的花费属于一方为缔结婚姻与另一方进行的共同消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不应当纳入彩礼范围,但该部分费用系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支出,现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被告应合理分担部分费用。本院确认被告分担原告为筹备婚礼支出费用6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其他费用,包括原告2022年5月6日通过现金支付被告父亲1000元;2022年6月4日被告酒席花费及原告派发被告亲戚H某共9100元;2022年8月13日通过现金支付被告母亲生日红某500元;2023年4月16日通过现金支付被告父亲500元;2023年7月1日陪同被告父亲外地看病2000元;2023年7月11日通过现金支付被告父亲H某1500元(笔者注:此处的H某可能有笔误,应为"被告亲戚H某");2023年8月27日,被告父亲去世,原告给予被告的“心意”5000元。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号:法释〔2024〕1号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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